不得继承和转让!北京拟出台房产居住权新规,正征求意见。网友们好像对这个规定看不太懂,很多人理解的不一样。
举个例子,有些老年人老了找了个老伴,想登记结婚,但孩子们不同意,怕父母死后,房子成了后老伴的了,这个时候,要想同意父或母再婚大家就一起签个协议 ,再婚的后妈或后爸只享有居住权,或定个期限,或到死后,但没有继承和转让的权利,只是居住在这个房子内。即保证了后爸或后妈的居住权,同时避免财产上出现纠纷。注意: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必须为“住宅”,
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不得重复设立,但是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也可通过变更登记进行增减。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
最后,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到期或死后要及时注销登记。
注意!二手房居住权对购房者有何影响?
购房者虽然可以过户有居住权的房屋,但不能消灭居住权,因为居住权不会随产权人信息的转变而发生变化。
在买二手房之前如果没有明确这个问题,就有可能出现“房子归你,他人入住”的情况。
在二手房交易中,购房者要注意,不仅要查清房屋产权情况、有无抵押或查封、有无出租等,还要查明房屋有无“居住权”,避免“踩雷”。房主也应注意,当房屋已有的居住权因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归于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居住权注销登记,以免造成麻烦。
拥有居住权的人虽然没有房屋所有权,但可长时间甚至终生居住,受到法律保护,而购房者只能等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才能拥有房屋全部的使用权。
如果居住权人希望取消居住权,通常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例如双方协商一致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居住权并非可以随时取消的权利,而是受到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为何农村宅基地房屋暂未纳入居住权登记?
据悉,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生活资料,具有强烈和鲜明的人身属性以及生活必需的保障性。同时,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户内成员可以依法居住使用宅基地房屋,其相应物权和生活保障性已充分予以体现。因此,暂不将农村宅基地房屋纳入居住权登记的适用范围。
为了更好地说明居住权的特别意义,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老年人居住权保障
张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老年夫妻,他们唯一的儿子在外地工作。为了改善儿子的生活条件,张先生和王女士将自己的住房出售后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为儿子在异地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身体状况的下降,张先生和王女士逐渐感到生活不便和孤独无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通过与儿子签订居住权合同的方式在儿子购买的商品房上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老年生活的稳定和安全。这种方式不仅满足了儿子对资金的需求,也解决了父母的居住问题。
案例二: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住房保障
张女士与丈夫离婚后,由于经济困难无法购买新的住房,而前夫又拒绝让她继续居住在原来的房屋中。在这种情况下,张女士陷入了无家可归的困境。
为了解决张女士的住房问题,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判决前夫在原有的房屋上为张女士设立居住权。这一居住权的设立,使得张女士可以在离婚后继续居住在原来的房屋中,解决了她的住房问题。
这个案例展示了居住权在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住房保障方面的特别意义。通过设立居住权,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案件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为生活困难一方提供必要的住房保障。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也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保护。
综上所述,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在保障弱势群体基本需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居住权的特别意义,并期待其在未来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最讨厌说楼房的文章
应该是公房,比如学校的教师房,只能有资格的老师住,有资格的过世了,后代没资格就得退出来,要不国家无偿给的地都变私人了
空房子够30亿人居住,还有新建的房子在路上。房贩子只有跳楼一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