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保证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信用增级方式,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债务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时,连带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问题便凸显其复杂性与重要性。最高院公布的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云南英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贸公司”)诉云南天元国际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为我们深入理解相关法律原则提供了宝贵的视角。
01.案情简介1996年,云南京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正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环城西路支行(以下简称“环西建行”)借款1000万元,英贸公司、云南省烟草公司、台湾珑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艺公司”)以及天元公司共同为这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随着京正公司宣告破产,未能如期偿还债务,环西建行选择起诉英贸公司与烟草公司,要求二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英贸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支付了包括本息、律师费和诉讼费在内的共计5912286元,随后向未被起诉的天元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追偿其应承担的三分之一保证份额,即1970762元。
02.法律分析2.1保证责任的连带性与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同一债务存在多个保证人时,若无特殊约定,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选择任一或全部保证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英贸公司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承担了其作为连带保证人的责任。一旦保证人承担了超出其应担份额的责任,就有权向其他未尽责的保证人追偿,这是保证制度中“公平分担风险”的体现。
2.2保证期间与责任免除
《担保法》同时规定,若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免除责任。天元公司辩称,环西建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故其保证责任已依法免除。然而,二审法院对此提出了不同见解,认为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向任一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所有保证人,天元公司不能仅因未被直接起诉就免除责任。
2.3追偿份额的确定
关于追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指出,连带共同保证人内部无约定比例的,平均分担责任。本案中,鉴于珑艺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实际履行保证责任,其应承担的份额理应由其他保证人平均分担。因此,英贸公司向天元公司追偿三分之一的份额,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03.案件启示此案的判决结果,对理解连带保证法律关系中的追偿权有着深远的影响。首先,它强调了连带保证中债权人选择起诉某一个或几个保证人,并不影响其他保证人的责任。其次,明确了保证期间的适用原则,即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向任一保证人的请求,应视为对所有保证人的请求。最后,确立了在共同保证人之一无法承担责任时,其余保证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平均分担其份额的原则。
通过此案,我们看到了法律对连带保证制度的细致考量与平衡,旨在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确保保证人间的公平分担,避免因个别保证人的逃脱而造成其他保证人的不公。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参与连带保证时,应充分了解自身义务,明确保证期间与追偿机制,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