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女子离婚以后,为让儿子赡养自己,赠与儿子近百万元财产。没想到儿子拿到财

白羊登义文 2024-05-14 08:47:22

湖南衡阳,女子离婚以后,为让儿子赡养自己,赠与儿子近百万元财产。没想到儿子拿到财产以后,离家出走,不尽赡养义务,还把财产变现,用于购买网络游戏装备、打赏女主播等。女子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当初,女子李某离婚以后,与儿子周某夫妇住在一起。

考虑到自己的养老问题,去年8月,李某把儿子两口子和女儿叫到一起,召开了家庭会议。

周某和妻子当场承诺,今后李某的养老生活由他们负责。而李某也表示,把自己买的全部9份理财保险单都给周某,而且把投保人也变更为周某。除此之外,李某还给周某30万元现金,给周某的两儿子都买了理财保险。

没想到的是,周某拿到这些财产以后,离家出走,再也联系不上,根本没有照顾李某。

事后李某得知,周某把退了理财保险,拿到保费50多万元,又是买游戏装备,又是打赏女主播,大肆进行挥霍,造成他自己家都生活困难。

李某害怕周某再继续退保,把钱挥霍一空,造成自己老无所依,与儿媳妇商量以后,把周某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她对周某的赠与。

【@家子说法 】

一、李某对周某的赠与是否附有义务?

这个案件里,李某对周某的赠与行为,究竟是单纯的无偿赠与还是附义务的赠与,是双方的一个争议的焦点。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对这个事实进行了认定。

从客观上来说,李某虽然没有与周某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但在赠与前,李某曾召开家庭会议,将对周某的赠与行为与周某对李某的赡养放在一起进行了讨论。

因此,可以认定,李某进行赠与的本意是为了周某负责赡养她。也就是说,李某对周某的赠与合同中,周某负有赡养李某的义务。

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从这个角度讨论,似乎李某与周某争论这个问题是有意义的。

但其实,即便李某对周某的赠与合同中没有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时,赠与人仍然有权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与。这里的扶养义务,既包括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也包括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特殊情况下成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等。

而这个案件里,周某作为李某的儿子,不管李某是否离婚,都负有赡养李某的义务。这个义务并非基于李某与他的合同约定,更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因此,这个案件里,李某如果想撤销对周某的赠与,并不需要证明她对周某的赠与是负有义务的,只需要证明周某不履行对她的赡养义务就可以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基于哪种理由的撤销赠与,都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李某要撤销对周某的赠与,必须在周某离家出走,不履行赡养义务开始算起一年内行使。

二、周某是否尽到了赡养李某的义务?

履行赡养义务,除了给付赡养费以外,还可以通过生活上的照料、照顾来进行。

而在案件里,李某虽然与周某夫妻居住在一起,但之后李某就离家出走,未对李某的生活进行照顾。在给付赡养费上,在周某离家出走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他向李某支付过赡养费,因此不能认为他履行了对李某的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李某对周某9份保单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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