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四川成都,一名小女孩在乡间小路上,遭到一名47岁男子的公然猥亵,引

白羊登义文 2024-05-14 08:44:57

“必须严惩!”四川成都,一名小女孩在乡间小路上,遭到一名47岁男子的公然猥亵,引发众怒。

现场视频显示,当时路边停着一辆红色代步车,男子在车后的地上,露出臀部,正在实施暴行。看到有车过来,男子起身提起裤子,往代步车走去。而地上的女孩站起身来。这个过程被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拍摄下来。

对此,当地警方通报称,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开展调查,将视频中的犯罪嫌疑人,47岁的汪某某抓获。目前,受害人也已找到,正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协助警方调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1、这段视频让人看的真是气炸了肺,不知道这名男子与被害女孩是什么关系,但从现场视频来看,两人很可能是熟识的。但就是这种熟识的关系,才更让人气愤!男子已经47岁,而小女孩才十来岁,是孩子的父亲辈、爷爷辈了,不但没有保护孩子、爱护孩子,反而做出此种兽行,实在不可原谅!

2、那么,汪某某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首先,由于这段视频比较短,无法还原完整的事情经过。因此,这名男子当时的行为目的,究竟是想强奸女孩,还是只是对女孩实施猥亵,还无法确定。但如果无法确认其目的的话,一般来说,这种行为会认为属于猥亵,而不会按照强奸进行认定。

其次,目前警方的通报里,对汪某某的称谓为犯罪嫌疑人。那么,可以认定要么汪某某在案件过程中对小女孩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要么小女孩还未满14周岁,属于幼女,因此其行为已经涉嫌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

从画面来看,这个小女孩未满14周岁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确实未满14周岁,则无论当时小女孩是否自愿,汪某某都会构成犯罪,涉嫌猥亵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其中,普通的猥亵儿童罪,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存在“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猥亵儿童多人多人或者多次的”等4种加重情节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里,关键在于汪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因为这个情形,不但要求处于公共场所,还要求必须属于当众,这里的当众,包括现场有人,或者不避讳被人看到,只要现场有人,不管是否看到这个过程,都可以认定为当众。

这个事件发生的地点处于道路上,显然属于公共场所。在当时有人将现场拍摄了下来,应当属于当众。关键在于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如果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则他将面临着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否则的话则只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了。

这可能是将来量刑的一个争议点。

3、但无论将来的处罚如何,这个事件对被害女孩的心理创伤都是不可估量的。因此,这也再次提醒我们,必须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安全保护教育。一方面,要让他们有性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家长也要求加强对孩子的保护,避免让孩子与单身男性单独相处,以免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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