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10岁女孩补课期间,被已婚男家教猥亵。女孩向母亲哭诉以后,母亲在房间内

白羊登义文 2024-05-13 08:54:21

四川成都,10岁女孩补课期间,被已婚男家教猥亵。女孩向母亲哭诉以后,母亲在房间内悄悄安装了摄像头,记录下对方的犯罪行为,让男老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去年12月,女孩小雨的母亲想给女儿提高成绩,打听了一番,找到了在校外培训机构当老师的李某。

李某30多岁,已经结婚了。小雨的母亲请他给小雨以及另外两个小男孩一起补课。补课地点在其中一个小男孩家里。

没想到刚上课没几天,李某就趁上课的时候,对小雨动手动脚,隔着衣服触摸小雨的隐私部位。小雨回家以后,对母亲说自己不想补课了,但没说原因。小雨母亲觉得孩子就是单纯的不想学习,也没当回事,仍然让孩子去补课。

今年5月,李某再次对小雨下手。小雨实在忍不住了,回家以后,哭着对母亲说了此事,说李某的行为让她十分难受,不想再上课了。

母亲听说此事以后,气坏了,当时就要发飙。但冷静下来以后,她觉得这样解决不了问题,没有证据难以让李某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和其他家长商量以后,他们悄悄地在小雨上课的房间里,安装了摄像头。等记录下李某的罪恶行径后,随即报警。目前,该案已经宣判。

【@家子说法 】

这类猥亵案件,绝不可能只有这一起。但因为这类案件,行为都是即时发生的,除非存在明显的暴力行为,一般证据很难保存,导致事后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一定的难度。

所以,被害人一定要想办法保留证据,同时及时报警处理。这里就不得不为小雨妈妈的机智、冷静点赞了。

一、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呢?

猥亵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猥亵行为,一种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人手段强制实施的威胁行为。

其中,普通的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治安违法行为,处罚就是拘留、罚款。而强制实施的猥亵行为属于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不满14岁的儿童由于不具有性防卫能力,所以不管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强制手段,也不管儿童是否自愿,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就会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这里规定的多次,是指三次以上。这个案件里,李某实施的猥亵行为可能有多次以上,但摄像头录制下来的恐怕只有一次,不知道法院最终认定他实施了几次。

不过,最终法院还是以猥亵儿童罪判处了他有期徒刑五年。

二、对李某只是判刑吗?

在这个案件里,李某实施犯罪利用的是他的当老师的便利条件。这种行为不但性质较一般身份的人犯罪更为恶劣,而且如果不采取措施,将来他还可能重新实施这类犯罪。

因此,早在几年前,《刑法》中就新增了从业禁止规定,明确:“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规定这类情况,可以禁止其服刑完毕后再三到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职业,以免其再次犯罪。

但是,这个三到五年只是一般情况,刑法还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而今年11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再次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其中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这里有两个亮点:

第一,明确对教职工犯这几类犯罪的,不再是“可以”判决竞业禁止,而是“应当”判决竞业禁止。也就是只要教职工犯这几类犯罪的,必须附加从业禁止的判决。

第二,明确从业禁止没有期限限制,也就是终生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特殊规定。

因此,这个案件里,最终法院就在判决李某有期徒刑的同时,还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今后,他想再利用老师的身份犯案,恐怕是不太可能了。

三、这个从业禁止如何执行呢?

第一,法院要把判决通报李某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教育行政部门要收缴他的教师资格证。

第三,如果他违反了,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做出处罚。必要的时候,可以追究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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