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老刘在女儿上大学的时候,就想给她买套房子,总价1000多万元。因为资金

白羊登义文 2024-05-12 10:33:33

福建厦门,老刘在女儿上大学的时候,就想给她买套房子,总价1000多万元。因为资金不够,老刘还找到好友陈先生,向他借了100多万元。没想到将近一年过去了,老刘才还了3万余元。陈先生多次要求还款未果,就把老刘一家三口告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老刘女儿也要还款,老刘女儿不服——我爸借的钱跟我有啥关系?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她不承担责任。

当初,老刘提完借钱的事情以后,陈先生跟老刘一家一起,来到售楼中心,直接把956801元钱打到了房地产公司的账户里,给老刘的女儿小刘买房。之后,这套房子实际也登记到小刘一个人名下。

第二天,陈先生又转给老刘100100元,加上转给房产公司的,一共是1056901元。后来,老刘又转回去6901元,还说过几天,再转给陈先生5万元。

但是一个多月过去了,老刘都没付这5万元。陈先生就让老刘一家立借条,老刘说女儿上学呢,没法立,就自己一个人写了张100万元的借条,注明月息1%,还写着钱转给房产公司,给小刘买房了。另外5万元还是说很快转给陈先生,没写进借条里。

之后一年多,老刘分7次付给陈先生31500元。陈先生说这些钱只够3个月的利息,起诉到法院,让老刘一家三口还105万元本金和利息。

【@家子说法 】

一、这笔钱该谁还?

首先,这笔钱老刘打了借条,也收到了部分钱款,还一直在陆续还款,因此可以认为陈先生与老刘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老刘负有还款义务。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合同是一种实践性的合同,也就是不管签没签合同,都是以出借人支付借款时,借款合同关系才成立。如果签了合同,没支付借款,借款合同也没成立。如果已经支付了借款,即便没签合同,借款合同也已经成立了。

在这个案件里,陈先生是先支付的借款,老刘是后打的借条,在打借条之前,借款合同已经成立了。所以,不能仅仅以借条只有老刘一个人签字,就说借款人就一定只有老刘一个人。必须综合借款支付情况,才能判断借款人到底是谁。

而综合来说,小刘也应当是借款人,具体理由如下:

1、老刘出具借条时,特别注明了钱是转到了房产公司给小刘买房的。因此,可以认为陈先生在出借款项时,不单单是因为基于对老刘个人还款能力的信任,还基于钱给小刘买了房子,将来还不了还有房子的心态。

2、陈先生代他们支付房款时,小刘就在旁边,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或者本身就已经知道这些钱出自陈先生。小刘接受了付款,并从中收益,可以认为她通过这种行为表达了与老刘共同向陈先生的意思表示。

3、从事实来看,陈先生出借的钱给小刘买了房子,小刘是这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如果她反而不承担还款责任,也有悖公平和诚信原则。

所以,最终法院认定小刘也是共同还款人。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个案件里,老刘妻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这笔钱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负,所以不能作为老刘和妻子的夫妻共同债务,让老刘妻子也一起还款。

二、前面还的31500元算什么?

当初老刘曾经说,自己会先还5万元,所以才打了100万元的借条,但事实上,老刘只是分7次还了31500元,那这笔钱到底算还的本金还是算还的利息啊?

对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还款时如果说不清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就要先还利息后还本金。

而当时老刘和陈先生约定的利息是月息1%,也就是年息12%,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符合法律规定。算下来每个月利息就得10500元,老刘还的要先折抵利息,所以老刘还的这31500元属于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老刘与小刘共同偿还借款105万元,并支付从2021年2月1日起,月利率1%的每月利息。但是驳回了陈先生对老刘妻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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