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一家酒店,女服务员在打扫时无意间发现了一个塑料袋中装有三株看似枯萎的小草。由于她本人热爱植物,对这三株小草产生了怜爱之心,于是在下班时将其带回家中,并种在了花盆里。不曾想,这个看似无害的举动却让她惹祸上身。几天后,警察找到了她,指控她涉嫌盗窃,并声称这三株小草实际上是价值30000万的名贵兰花。女服务员对此感到十分震惊和委屈,她表示自己并不认识兰花,只是以为它们是三株即将枯萎的普通小草。兰花主人将她告上了法庭,法院做出了判决。
·案例·:民主与法制·
小悠的父母身体都不太好,她没读完高中,就辍了学,背井离乡,出来打工赚钱,早早地承担起了家庭的重担。
小悠只身来到这家酒店工作,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她手脚麻利、干活仔细,所以深得酒店经理的喜欢。
尽管生活艰难,但小悠从未放弃过对美好未来的向往和追求。
她坚信,只要努力付出,就一定能够改变自己的命运,所以她每天都活得像个小太阳一样,积极又乐观。
这日,又有一波客人退了房,她赶紧上楼来打扫,她嘴里哼着小曲,手里拿块抹布仔细的擦拭着房间的角角落落。
当她抹桌子的时候,发现垃圾桶旁边有个塑料袋,她赶紧打开看看,如果是客人扔的垃圾就把它扔掉。
可是,打开塑料袋后,发现里面装着三株小草,可怜的小草,蔫头耷拉着脑袋。
小悠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村孩子,她从小在大自然的怀抱中长大,与各种植物为伴。
所以当她在垃圾桶旁边发现那三株将要枯萎的小草时,心中涌起了一股强烈的怜爱之情。
她用手轻轻抚摸着小草,自言自语的说:“是不是主人不要你了?没关系,我带你回家。”
她没有多想,只是单纯地想要拯救这即将失去生命的植物。
回到出租屋以后,小悠找个花盆,把小草种进去。
又为小草浇了水,期待它们快点恢复生机。
此时的小悠不会想到,她将因为这个无心之举,给自己惹了一个天大的麻烦。
几天以后,大堂经理急匆匆地走过来,脸上带着一丝不安和紧张,轻声叫住了正在忙碌的小悠。
小悠抬起头,看到经理身后站着几个民警,他们的表情严肃,让小悠不禁感到一阵莫名的紧张。
“小悠,这几个民警同志找你,说是有些事情需要你去配合调查。”经理的声音有些颤抖,显然他也被这突如其来的情况搞得有些手忙脚乱。
小悠心中涌起一股不祥的预感,她不知道自己到底做了什么会引来民警的调查。
她跟随着民警走出了酒店大堂,心里很疑惑和害怕。
在警车的后座上,民警说:接到酒店客人李先生报警,他说那三株小草是名贵兰花,是他特意花30000元购买的名贵品种,你却私自拿回家,涉嫌盗窃,请你配合调查。
小悠感觉自己的世界在瞬间崩塌,她拼命地摇头,否认自己的罪行。
她告诉民警,自己只是捡了三株看似枯萎的小草回家种植,并没有任何盗窃意图。
然而,民警似乎并不相信她的说辞。
小悠感到一阵绝望,她无法想象自己会因为这样的无心之举而陷入法律纠纷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
1、李先生拿出证据。
《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先生拿出盖着某花草协会大红印章的证明书,证明这三株绿植,就是每株价值10000元的名贵兰花。
按照李先生的举证,小悠要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小悠说,这个罪名可担不起,客人把小草扔在垃圾桶旁边,自己当垃圾收走,并不是刻意盗窃。
《刑法》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是秘密窃取财物。
小悠根本不认识兰花,更不知道兰花的价值,再说,既然价值30000,客人为何要随意放置。
小悠把兰花拿家里,并把它栽进土壤,是想让它恢复生机。所以小悠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构成盗窃罪。
3、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先生把兰花丢在垃圾桶边,才让小悠误以为是丢弃物品,不构成主观故意。
小悠把兰花带回家种植在花盆中可以看出,她的确不知道这是名贵的兰花,她的行为跟她的陈述相符合。
小悠的行为,只属于民事上的拾得遗失物。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因此,小悠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并非触犯刑法。
另外,法院通过调查,关于兰花价值3万,是花草协会出具的证明,这份证明不具备专业性和可信度,因为物证的检测机构,必须由权威的专门检测机构开具证明。
因此,对李先生这份证明,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为:小悠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事发后,小悠已经把三株兰花物归原主,并未造成李先生损失。
所以把小悠当庭释放。
这个连违法都算不上,东西在,还你,东西不在,就算了,不欠你的。
帮保管遗失物,不是可以要求获得补偿么?快死的30000快,帮你救活,要3000不过分吧
那个李先生纯粹是想讹人
保管费,养护费要收吧
此文章感觉像是编的。
30000万?
酒店服务员不该把任何东西带回家,哪怕是客人丢弃的。
编、编、编花篮
捡到的。想要的话,拿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