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在母亲健在的时候,为其买了一块墓地,同时和公墓管理所签订合同,先交1

白羊登义文 2024-05-11 13:06:48

云南,一男子在母亲健在的时候,为其买了一块墓地,同时和公墓管理所签订合同,先交1000元定金,骨灰下葬时再补交14800元。不曾想,10年后,母亲去世,男子准备履行合约,将母亲骨灰安葬,却被公墓管理所以墓地涨价为由,要求男子补交90000元。男子惊掉下巴,这不是明目张胆的趁火打劫吗?一气之下将公墓管理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昆明中院·

陆平川在母亲去世后,披麻戴孝,将母亲的骨灰安葬在了一个安静且风水良好的地方。

然而,在处理完母亲的后事之后,陆平川心中的怒火却难以抑制。

他对于公墓管理所趁火打劫的行为感到愤怒,他不任由公墓管理所为所欲为。

于是,他果断地采取了行动,一纸诉状将公墓管理所告上了法庭。

时间追溯到10年前,彼时,陆平川母亲在已经年过七旬,身体每况愈下。

陆平川是个孝子,一直亲力亲为的照母亲,从日常饮食起居到陪伴聊天,他都无微不至,竭尽所能地让母亲感受关怀和温暖。

有一次,陆平川推着轮椅,陪着母亲漫步在路边的树荫下。

母亲凝望着天空中悠悠飘过的白云,不禁心生感慨,她轻轻地对陆平川说:“平川啊,妈妈不知道自己还能活多久,有些事情得提前打算。我死后,想葬在一个风景优美的地方,那样我就能安心了。”

陆平川听后,心中虽有些沉重,但还是满口答应了母亲。

路平川把母亲的话放在了心上,没过几日,他就前往镇上的公墓管理所,挑选墓地。

经过认真比对,路平川选中了一块依山傍水又风景秀丽,位置极佳的墓地。

然而,当墓管理的管理人员报价格的时候,着实吓了一跳。

工作人员告知像这样风水好的地方都得15000元以上。

尽管陆平川觉得墓地的价格偏高,但他想到母亲一生辛劳,从未对自己有过任何过分的要求,便下定决心满足母亲的心愿。

于是,他与墓地管理人员签订了合同,并告知了母亲健在的情况。

根据合同约定,陆平川先支付了1000元的定金,待母亲的骨灰下葬时,再补交剩余的14600元尾款。

陆平川办完了这件事,心里仿佛去了一块大石头。

他回到家里也没避讳母亲,为了让母亲安心,就告诉了母亲。

说来也奇怪,母亲的身体从这以后居然有了好转,又活了10年,直到80岁的时候离世。

陆平川拿着母亲的骨灰,准备在10年前就选好的墓地,将母亲下葬。

当陆平川去交余下的14800元的尾款时。不曾想,却被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刁难。

他们表示都已经10年过去了,水涨船高,现在这块墓地墓地要补交9万元,不交9万就别想使用。

陆平川气得差点没吐血,这不是趁火打劫吗?当初明明黑纸白字的签好合同的,说反悔就反悔了?

眼下是母亲下葬的日子,好多亲朋好友都来拜别。

陆平川子只能忍气吞声,先把母亲的骨灰盒下葬。

事后,陆平川对公墓管理所的做法越想越气,就将其告到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公墓管理所按照当初约定的合同收费。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

1、陆平川认为,既然当初双方签订了合同,公墓管理所就应该按照合同来办,而不是随意抬高价格。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陆平川说,当初双方白纸黑字的签订了合同,合同就是有法律效应的,就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墓地以15600元出售,他只需补交14800元,而不是是90000元。

2、公墓管理所认为,10年前,陆平川母亲还健的时候,就低价买了墓地,是一种投机的炒墓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所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首先:陆平川提前为母亲以低价买买墓地的行为,违反了相关部门禁止炒买炒卖公墓,不能预售和转卖的规定。

另外:陆平川为健在的母亲购买墓地,也是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民事法律⾏为⽆效。

所以,应当以现在的90000多元的价格购买这块墓地。

3、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调查发现陆平川买这块墓地,确实是提前为母亲的后事早做准备,而非转让,进行炒作墓地的行为。

另外陆平川也是为了满足母亲心愿,出于孝顺,所以并不违背公序良俗。

公墓管理所应当遵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办事。

《民法典》第509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合同履行是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同时在履行的过程当中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还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履行保密等相关义务。

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十年前签订的合同有效,陆平川只需补交14600元的尾款,就可以取得这块墓地的所有权。

公墓管理所不服,提起上诉,认为陆平川购买的墓地只能供他自己或者妻子使用。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约没有规定墓地只能归谁使用,既然陆平川取得了墓地的所有权,就有权决定归谁使用。

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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