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女员工和情夫在员工宿舍偷情,被老板逮个正着,老板不让情夫离开,同时还动了

白羊登义文 2024-05-11 13:05:27

山东,一女员工和情夫在员工宿舍偷情,被老板逮个正着,老板不让情夫离开,同时还动了手。20多分钟后,情夫竟从二楼窗户跳了下去,一命呜呼。事后,情夫家人把老板告上法庭,经过两审,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红星新闻·

高亮家的煎饼店生意兴隆,因此他雇了几名外地员工,并为他们提供了住宿。然而,这也带来了一些麻烦。

高亮发现,其中女员工贺红梅经常带外面的男人回宿舍,这令高亮非常生气,因为宿舍里还有另一位女员工同住。

高亮曾多次暗示贺红梅注意自己的行为,但她依旧我行我素。愤怒之下,高亮将贺红梅解雇。

由于店里少了一个员工,一时间难以找到合适的人选,老板娘不得不亲自上阵帮忙,这让她感到非常疲惫。

她忍不住抱怨高亮,觉得他轻率地解雇员工,导致现在店里人手不足,让她过度劳累。

面对妻子的指责和埋怨,高亮向妻子解释,贺红梅的行为实在难以接受,他不能容忍员工在宿舍里带男人回来。

然而,老板娘并不相信高亮的解释,她怀疑丈夫是为了省钱而故意少雇人,让她多干活。

高亮觉得自己比窦娥都冤,再多解释也无济于事,他只能心里憋着气。

贺红梅是外地人,在这个陌生的城市无依无靠,难免空虚寂寞,在闲暇时,通过上网认识了郭振飞,郭振飞幽默风趣,常常把贺红梅逗得咯咯直笑。

同样在外地打工的两个人,有种惺惺相惜的感觉,没聊几日,就迫不及待的奔现了。

起初,两个人约在宾馆见面,可是宾馆的消费毕竟不低。

后来,两个人商量好,在贺红梅的宿舍约会。被老板发现后,提醒过她几次,但她认为这也没什么,把老板的话当耳旁风,直到老板把她解雇了。

贺红梅被辞退了以后,一时半会的也没找到合适的住处,就决定在员工宿舍暂住几日。

贺红梅想着另一个室友白天也不回来,她就偷偷的又把郭振飞带回宿舍。

与此同时,高亮以为贺红梅已经搬走了,不曾想,在另一个女员工那听说,贺红梅并没有搬离宿舍,且白天常常领男人回宿舍。

高亮,一听火冒三丈,这女人也太不要脸了,于是,决定去买把新的门锁,准备把宿舍门锁换掉。

事有凑巧,当高亮来到宿舍,打开宿舍门时,见贺红梅和一个男人正衣衫不整躺在床上。

贺红梅和郭振飞被不速之客,吓得魂飞魄散,

两人惊慌失措的穿上衣服,并求高亮放他们离开。

高亮却反手把门锁上了,把郭振飞就是一胖顿揍,然后,给妻子打电话,让妻子过来看看,亲自见状一下,是因为贺红梅经常和男人在宿舍乱搞才解雇她的,不然,妻子总冤枉他。

三个人在宿舍里足足拖延了20多分钟,没想到,情急之下郭振飞从二楼窗户跳下去,试图逃走,却摔晕过去,当送到医院以后,抢救无效,一命呜呼。

事后,郭振飞的家人对高亮不依不饶,认为郭振飞的死都是他逼的,将他起诉到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

1、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高亮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为,高亮非法对高亮拘谨20多分钟,中间还使用过暴力。所以,郭振飞的死,高亮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审被判令高亮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2、对于一审判决,高亮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高亮说,他多次劝说贺红梅,不让她带男人回宿宿舍,她依旧我行我素,没想到,解雇以后,还将男人带回去。他实在忍无可忍,也是吓吓他们,不让他们再到宿舍约会。

另一方面,是为了等妻子来现场,证明当初他不是平白无故的辞退员工,同时,查验东西是否丢失,所以他只是临时控制郭振飞的。

3、法院二审做出判定,

考虑高亮在事发之后,主动拨打110,并主动报案自首。故,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增加了自首情节。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令高亮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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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5-11 14:58

    请问法官那间宿舍和死者有关系吗?

  • Jason 11
    2024-05-12 18:56

    AI写的太差了,二楼能摔死人?大头朝下扎猛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