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女大学生小李逛完街,坐公交车回家途中,男子肖某也上了车,在车里观察了一

白羊登义文 2024-05-10 15:34:18

湖北襄阳,女大学生小李逛完街,坐公交车回家途中,男子肖某也上了车,在车里观察了一会儿后,注意到小李长得漂亮,又是一个人,就挨着小李坐下。没过多久,肖某就开始偷偷地用手触摸小李的大腿,小李察觉以后,没敢声张,只是把身子往旁边挪了挪。

没想到肖某见小李没敢反抗,竟然变本加厉,试图进一步实施猥亵。小李害怕极了,忍不住尖叫一声,引起周围乘客的关注。

此时,公交车刚好到了一个站点,肖某见势不妙,趁机下车,试图逃跑。小李鼓起勇气,跟着下去,抓住肖某的手臂,大声呼救。周围群众十分热心,都围了过去,帮助小李将肖某控制住,小李随即报警。

警方赶到时,小李还在紧紧抓着肖某的胳膊,周围群众将他团团围住,不让肖某逃跑。见到警察,还在发抖的小李才哭了出来,向警察哭诉了肖某猥亵她的事实。

【@家子说法 】

干得漂亮!这里的漂亮,不仅是指勇于反抗的小李,也包括周围见义勇为的热心群众,只有他们的人数越来越多,才会让肖某这样的违法犯罪分子越来越少,让社会变得越来越美好!

一、肖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在这个案件里,肖某的行为无疑属于猥亵行为。不过,猥亵行为按照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的猥亵,也就是没有使用强制手段的猥亵;另一种是强制猥亵,使用了强制手段的猥亵。

其中,一般的猥亵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而强制猥亵由于对被害人的伤害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大,则属于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个案件里,肖某虽然存在得寸进尺的行为,但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主要是想利用一些女孩没有察觉,或者虽然察觉但不好意思反抗的心理实施猥亵,所以属于还一般猥亵的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肖某应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这个案件里,最终警方对肖某的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二、小李和热心群众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在这个案件里,小李去抓肖某时,肖某的违法行为已经结束,正准备逃跑。而正当防卫要求是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采取制止措施。所以,小李和热心群众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小李和热心群众将肖某抓住不放,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违法。

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群众都有权实施扭送,扭送的对象包括四种:“(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虽然这里的扭送针对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违法案件来源包括群众扭送,间接认可了群众对治安违法分子扭送的权利。而且,普通老百姓也不可能完全区分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所以对于治安违法分子,任何群众同样有扭送的权利。

这个案件里,肖某就属于治安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情况,所以无论是小李,还是其他群众,都有对他进行扭送的权利。他们的行为不但不违法,反而是值得点赞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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