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在卖淫过程中因拒绝男子亲嘴,遂遭到对方殴打。而后,女子持水果刀将对方

一场军场梦 2024-05-07 17:31:19

重庆,一女子在卖淫过程中因拒绝男子亲嘴,遂遭到对方殴打。而后,女子持水果刀将对方捅刺身亡,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件。据了解,事发当时,41岁的女子蒙某正在某处等“生意”,恰好此时,49岁的男子郑某路过,其看到了蒙某招揽生意,心理也正好痒痒,便上前向蒙某询问价格。

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蒙某随即将郑某带至其所租住的出租屋处,两人便按照所谓的“协议内容”发生了关系。

在此过程中,郑某向蒙某提出了亲嘴的请求。然而,蒙某却并不喜欢这一举动,遂对郑某的请求表示拒绝。

也许是郑某觉得自己花了钱得不到满足,亦或是被拒绝了颜面扫地等缘故,瞬间火冒三丈,提起手和拳头向蒙某的面部扇了过去,整个行为持续了大概三四分钟左右。

因动静太大,一旁的邻居听到后遂上前敲门进行劝说,郑某这才走出出租屋但依然与蒙某对骂。

而后,不知道是因何缘故,郑某再度闯入出租屋内扬言要“弄死”蒙某,且一脚将蒙某踢翻在地。

蒙某趁机抓起一旁的水果刀,在郑某再度袭来之即,站起身来向郑某的胸口刺去。郑某将水果刀从胸口拔出,应声倒下。

蒙某见状,便赶紧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但最终郑某还是因心脏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体内还检查出乙醇。

一、对于蒙某的遭遇,有网友表示,“这就是从事非法行为的下场,两个人都不值得同情,当然,蒙某也应当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也有网友认为,虽然事出有因,但就事论事,蒙某是为了保护自己而刺死对方的行为也实属正当防卫,不用承担任何刑责,只需依法对其卖淫的行为进行惩处即可!

二、那么对于本案而言,又应当如何进行评价呢?

1、郑某与蒙某所达成的卖淫嫖娼协议系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行为,故理应无效!除此之外,郑某、蒙某二人的行为同样触犯行政法规,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对于蒙某持刀刺死郑某的行为,在实践中则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蒙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蒙某的责任。原因在于在事发当时,虽然郑某存在对蒙某实施暴力殴打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危及了蒙某的人身安全。

根据《刑法》第20条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显然,郑某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及到蒙某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程度,所以蒙某就不具有无限防卫权,在此种情况下,蒙某持刀将郑某刺死的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构成防卫过当。

蒙某则应当承担刑责,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蒙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支持该观点的理由在于,虽然从郑某对蒙某施暴殴打的形式来看,系难以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程度,事后也证明蒙某尚无轻伤及以上的结果。

但我们不能以事后人的观点来要求当事人在事发之时能够做出如此理性且精准无误的判断。

我们还要结合蒙郑二者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性别、力量的对比以及郑某所能感受到的对方严重威胁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

对于蒙某而言,在此前遭受对方殴打且邻居进行劝阻的前提下,郑某仍有恃无恐二度闯入房间对其实施殴打,且在此过程中存在“弄死”等言语威胁行为。

在遭受到如此一境遇后,蒙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对方的言语会实现,自己的人身安全正在遭受着巨大且严重的威胁。基于此,蒙某为保护自身安全而实施持刀捅刺行为也实在情理之中。

如果在当时情况下,去要求蒙某对郑某进行适度完美精准制止和打击也属实过于苛刻。

所以综上,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成立正当防卫标准,故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再者而言,有人可能认为一个卖淫女的人身权益有那么重要吗?其难道不是咎由自取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就事论事,即便其卖淫行为非法,但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而不能因此就削弱或免除法律对其人身权益的保护。即便是失足女,也与正常人拥有同等正当保护自身人身安全的权利。

最终,检方按照第一种观点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院方则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蒙某有期徒刑4年。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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