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辽宁大连,一女子在与男友恋爱两个月后同居,因日常琐事遭到男友殴打

一场军场梦 2024-05-07 17:30:34

“冲动是魔鬼!”辽宁大连,一女子在与男友恋爱两个月后同居,因日常琐事遭到男友殴打,女子随后拿起水果刀刺向自己的胸口。事后,男子因涉嫌过失杀人罪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定无罪。

(来源:红星新闻)

事发当时,徐女士和单某刚确定恋爱关系两个多月,两人在此之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据了解在事发当天,徐女士与单某在一起刚刚同居半个月。

根据判决书显示,事发当晚,徐女士和单某因琐事引发争议,在此期间,单某对徐女士进行了暴力殴打和言语辱骂,致使徐女士身体多处受伤。徐女士随即回到家中拿起水果刀刺向了自己的胸口……

后徐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警方对单某进行了询问,单某则表示徐女士系自杀。据单某表示,事发当天凌晨时分,因女友不同意自己煮方便面,两人便由此发生争执。后两人离家来到外面又进行了撕扯,自己便动手打了女友。

回到家后,女友便换上一件白色的衣服并走到厨房拿起水果刀撩开衣服,捅向了自己的左胸口。

此外,经查证,单某曾有三次暴力前科的记录。徐女士此前也被单某打过,但两人最终和好。

一、案发后,单某被当地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检方以过失杀人罪对单某提起公诉。

由于事发现场仅有死者徐女士和单某两人,那么对于案件的事实也当然不能单单凭借单某的供述加以认定,还需要综合其他证据综合进行考量。

1、首先第一点便是那把刺死徐女士的凶器,如果能够在凶器上提取到单某的指纹,便能够加以佐证徐女士他杀的事实。但遗憾的是由于水果刀被血迹浸染,无法对其进行指纹提取。

2、根据徐女士伤口的形成受力的情况进而判断是否为他杀可能。根据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徐女士的伤口既可以通过本人刺创形成,也当然不能排除他杀的可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简而言之,如果要对单某进行定罪的话,必须要有清楚的犯罪事实,且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如果是证据不足,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本案中,通过现有的证据来看,不足以认定单某就是杀人凶手,也无法排除徐女士自杀的可能。

二、单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过失杀人罪。

所谓的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而本案中,根据已有证据无法去证明徐女士因和单某发生矛盾而产生轻生念头,对于单某来说,其也无法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导致徐女士自杀的结果发生。

虽然单某的殴打和言语辱骂行为存在激化矛盾,但不能就此认定单某的行为与徐女士的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单某在事后及时将徐女士送至医院就医,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所以综上,对于徐女士的死亡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单某故意或过失,而是出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所致,即意外事件,故不能认定单某构罪。

最终,院方认可了辩护人的观点,一审以证据不足,认定单某无罪。

那么对于这个结果,徐女士的家属当然不能接受,故提起上诉。目前,二审仍在审理中。

总而言之,本案的发生也再次告诫大家,一定要远离家暴男,如果徐女士能够在第一次被单某殴打后及时止损,或许结果不至于此。

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爱情可以再来,但生命却只有一次,且行且珍惜!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0 阅读:124
评论列表
  • 2024-05-07 19:47

    有一说一,男人殴打女友确实不是玩意。但是这女的用刀捅自己,太狠了一点,按照这来讲,男的确实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