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已婚女子和情人约会,被丈夫知道后,两人分居了,后来男子也和保姆同居了17年,并留下遗嘱,将3套4000万的房子赠与给保姆,可男子前脚刚走,后脚女子就将房子过户,保姆恼怒了,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子。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海从公司回来,还没有结束工作,饥肠辘辘的他一边打电话处理事情一边打开家门。
回到家看到眼前的一幕,本来就疲倦的刘海,更加感到身心疲惫了。
他坐在沙发上,看着凌乱的衣服到处丢,三个儿子和两个女儿在吵吵闹闹,饭桌上还摆着他早上做的早餐以及剩菜残羹,厨房里冷锅冷灶,连青菜都没有一把。
看到这凌乱的家,刘海生了一肚子气,此时妻子陈芳没有在家,他知道陈芳肯定是去打麻将,又忘记回来做饭照顾孩了。
他打电话给陈芳,但陈芳根本没有接,看着饿得要吃泡面的孩子们,刘海只好起身做晚饭。
晚饭过后,陈芳也还没回来,疲惫的刘海已经没有精力收拾家里了,他躺在床上就沉睡了过去。
第二天他醒来,看着还在睡觉的陈芳,他又一肚子火,他将陈芳拽醒,两人又大吵一架。
陈芳不顾家庭,沉迷于打麻将,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两人为此事也不止一次吵架了。
吵完架之后,刘海也不愿意回这个家了。他想着将孩子们丢给陈芳,让她反省反省。
谁知一个偶然的机会,他竟然看见陈芳和别的男子在约会,他恼怒了。
陈芳不顾家,他都可以原谅,但做出背叛他的事情,他怎么也原谅不了,他和陈芳又大吵一架,甚至要离婚。
但陈芳不愿意离,刘海也不再接受陈芳,两人便开始了分居。
刘海的五个孩子以为父母分居,都是父亲的错,所以都不愿意理父亲。 正好那时公司的业务繁忙,刘海也没有心思再管陈芳和孩子们。
这一分居,就是好几年,刘海由于一心扑在工作上,长期的劳累,让他积劳成疾,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了。
这个时候他才找了38岁的保姆杨玲,杨玲的出现,重新让刘海感受到了温暖。
杨玲温柔体贴,善于照顾人,不但做得一手好菜,更是会察言观色,看到刘海身体不舒服了,就会及时把药送到身边。
平时也是投其所好,做刘海爱吃的饭菜,陪刘海唠唠家常。
刘海已经很久没有感受过异性的温暖了,他特别喜欢杨玲,而杨玲也正好是单身,她也敬佩刘海事业有成。
两人日久生情,便同居到了一起,从此刘海有了家庭的温暖。
为了给杨玲一个家,刘海要求和陈芳离婚,无奈陈芳得知刘海和保姆住在一起,她无论如何也不同意,即使刘海起诉离婚,也没有得到支持。
妻子的做法让他很是心寒,更让他心寒的是,在他重病的时候,他想见一见子女们。
但子女们不但不来见他,还骂他,刘海知道,子女们都是受母亲的影响,在恨他。
看到子女们如此不孝顺,看到妻子如此不近人情。
感到自己时日不多的刘海,看到一心一意照顾他的杨玲,他很是愧疚。
他们一起携手走过了17年,如今她也老了,还没有一个家,于是他做了一个决定。
他将自己名下价值4000万的的三套房子和股份全部赠与给杨玲,让她安享晚年。
这也算是感激这些年,杨玲对他的照顾。
有了这份赠与遗嘱,杨玲也是很感动,原来这些年的付出,刘海都看在心里。
可让她没想到的是,等她处理完刘海的后事,想要过户房子时,却发现陈芳已经将刘海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而刘海公司的股份也在长子的名下了。
看着到手的房产和财产,就这样不见了,杨玲很是着急,直接起诉了陈芳,要求归还房子。
那么杨玲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1、对于杨玲来说,她要赢得胜诉,有一个不利因素,那就是刘海还没离婚,他和刘海的同居关系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般情况下,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刘海的遗赠行为不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但由于刘海已经和妻子分居多年,并且刘海提起过离婚,和妻子离婚是刘海的真实意思,刘海念及17年的感情,将房产给杨玲,也是他的真实意思,应当尊重。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海的三套房子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但杨玲对刘海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
法院判决,其中两套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归陈芳所有,另一套房产视为刘海的个人财产属于遗产,由杨玲继承。
对此陈芳和杨玲都不服,提起了上诉。
2、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海没有离婚,那么就不能和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除此之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刘海留下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因此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的民判决,驳回了杨玲的诉讼请求。
对于刘海来说,他和陈芳已经分居多年没有感情了,就应该离婚,再和杨玲结婚住在一起,这样的行为才能得到法律保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有何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