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女子买了7斤排骨,特意挑的新鲜的,没想到回家以后,打开一看,整个人都愣住

白羊登义文 2024-05-07 10:03:41

河南,一女子买了7斤排骨,特意挑的新鲜的,没想到回家以后,打开一看,整个人都愣住了,袋子里面的排骨大部分都是不好的坏肉,她挑出来称了称,坏的有6斤半。这才反应过来,她挑好以后,被肉贩调包了。

女子越想越气,虽然已经回到家了,但她觉得不能就这样忍气吞声,惯着这种无良的行为,提着这袋排骨,又返回市场,找到摊贩,要求退货。

摊贩见女子回来,又有不少看热闹的过来围观,慌了神,解释说,是当时自己比较忙,提错了袋子,把放在边上不要的给了女子,不是有意偷换的,可以给女子换成新鲜的排骨,保证没问题。

但女子态度十分坚决,坚决说:“不要了!你做生意挣钱不容易,我也是做生意,我也知道挣个钱不容易,但也只挣该挣的钱!”

最终,在女子的坚持下,商家退给了她150元钱。女子当场在菜市场里,把这些钱都买成了蔬菜,全部送给了环卫工人。

这女子的脾气,太帅气了!对于这种不良摊贩,就得这么较真,否则下次还这么干。只是奇怪的是,敢这么干的,大多都是流动摊贩,像这种在市场里固定的肉贩,明目张胆地这么干,是不怕市场监管部门,还是不怕顾客找回来吗?

要知道,这名肉贩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多个权利,应当受到处罚。

首先,她用坏肉偷换女子选好的排骨,剥夺了女子作为消费者对所购买排骨真实情况的知情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同时,她这种强制将坏肉卖给女子的行为,还剥夺了女子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当然,坏肉的价格也远低于好排骨的价格,肉贩的这种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其次,摊贩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即用坏肉冒充排骨,出卖给女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女子除了可以要求肉贩退货以外,还可以要求肉贩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不够500元的话,可以要求按照500元赔偿。

再次,不知道这个报道里所说的坏肉,是指不好的肉,还是腐烂变质的肉,如果是指腐烂变质的肉,那肉贩还属于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女子还可以选择要求肉贩退一赔十,最低1000元的赔偿,而不是退一赔三。

最后,肉贩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所以,女子只是要求肉贩退了150元,已经算是好的了,完全可以举报到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她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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