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男人太坏了!”杭州,女子要求在婆婆的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婆婆不同意,女子

一场军场梦 2024-05-06 14:14:28

“这男人太坏了!”杭州,女子要求在婆婆的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婆婆不同意,女子就找丈夫闹。没想到,为了稳住妻子,丈夫竟然花20块钱在外面办了一个假的房产证。女子意识到上当后,崩溃离婚!

(来源:杭州检察)

这天,李玲眼凑着婆婆出去遛弯,她飞快跑进婆婆的房间,在抽屉里好一番翻找,终于看到了两本房屋产权证。

她怀着忐忑的心情一一打开,这一看,差点把她给气晕了。只见两本房本长得一模一样,但产权登记人,一本只有婆婆的名字,另一本写的是她和丈夫王军的名字。

显然她让丈夫给骗了,如今住的房子里,依然跟她没有一毛钱关系。她气得发抖,想到过往的种种,不由得泪如雨下。

李玲在20岁那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丈夫王军,当时王军的老家正面临拆迁。

为了多得一份拆迁款,她和王军仅认识了两个月,就匆忙走进了婚姻,婚后他们并没有买房子,而是选择了跟婆婆一起住。

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两人经常因为观点不合而发生争执,而每次婆婆都会施展护犊子的本领,跟王军一起对付她。

最令她受不了的是,每次王军吵急了眼,就会说:“这不是你的家,你给我出去!”

说的次数多了,李玲觉得十分伤心,明明是明媒正娶的婚姻,却让她有了寄人篱下的孤独感,在这场婚姻中,她没有一丝安全感。

在两人风平浪静的时候,她尝试着跟丈夫沟通:“要不你在房本上加上我的名字吧,你每次吵架说那样的话,让我很没有安全感。”

王军嘴上答应得很好,却一直没有行动,直到有一次,李玲偷听到王军和婆婆的对话。

婆婆对王军说:“你可别做傻事,你跟她夫妻感情又不好,万一到时候离婚了,你可是人财两空,这名字坚决不能加!”

王军连连表示赞同,李玲肺都要气炸了,她当马收拾行李回了娘家,并且一住就是3个月。

她告诉王军:“既然那是你家,我就不回去了,如果你要我回去,就得拿出态度来。”

李玲的言外之意,王军听得真真切切,而母亲一直态度明确,坚决不让他加上李玲的名字。

可是李玲不在家,孩子天天闹着要妈妈,家里的家务也没人做,他都快要疯了。

有一次,王军在外面方便,看到了一个办证电话,他眼珠子一转,计上心头。

他马上拿着家里的房权证,让办证的人给办了一个,上面除了产权人的名字,其他的都一模一样,根本看不出来真伪。

王军开心极了,他马上把产权证拍了下来,并发给了李玲说:“事情办妥了,你赶紧回来。”

李玲信以为真,当即乐颠颠地跑了回来, 并跟闺蜜分享了此事。闺蜜告诉她,如果真的过户了,是肯定要本人在现场签字的,而李玲根本没有参与过此事。

听了闺蜜的话,李玲多了个心眼,她想要求证丈夫到底有没有骗自己。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李玲不死心,她立马到房管所,让工作人员帮忙查看自己名下是否有房产存在,结果可想而知。

此刻,李玲如坠冰窟,她想在房本上加名字,不为别的,就是想给自己一点儿保障。

如果他们不愿意,完全可以开诚布公说出来,可如今,他们竟然用一本假证骗自己,实在是太过分了。

李玲对这场充满欺骗的婚姻失望透顶,决定离婚!

那么,在法律上是如何看待此事的呢?

1、李玲有权利要求在婆婆的房子房本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吗?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没有司法保全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同意,就可以加上他人的名字,需要共同向政府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李玲婆家的房子,为婆婆出资购买,且产权人登记为婆婆。因此,婆婆有自行处置房产的权利。如果她不愿意加上儿媳妇李玲的名字,李玲不能勉强,无权干涉。

2、王军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呢?

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军伪造房产证的行为,其实已经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目的仅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睦而对李玲实施欺骗,未并利用该证件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主观恶意与社会危害性较小。

但如果李玲报警,并向警方提供证据,证明王军确实参与伪造了产权证,那么,王军很有可能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3、王军的行为,必须受到社会的谴责。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王军如果不愿意在房本上加上妻子的名字,完全可以与她好好沟通。

但他却采取欺骗的方式,去办了一本假证,有违夫妻之道,更是不被法律所接受,他的行为应该受到社会的负面评价!

夫妻相处之道,贵在坦诚,应该互相尊重与理解,这样的婚姻才会越来越好!(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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