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警惕!”湖北黄冈,一女童被两名成年男子带至酒店,遭到性侵。这家酒店被认为未

白羊登义文 2024-05-05 19:09:59

“值得警惕!”湖北黄冈,一女童被两名成年男子带至酒店,遭到性侵。这家酒店被认为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先被警方罚款500元,又被法院判决赔偿女童精神抚慰金5万元。

女童小玲与男子沈某是在网上认识的,两人经常在网上聊天,在这个过程中,沈某知道了小玲不满14周岁。

去年·31日的下午,沈某和朋友方某朋带着小玲,一起来到一家酒店。当时,只有方某朋一个人办理了入住手续。前台虽然看到了三个人,却没有询问三个人的关系,也没让沈某和小玲登记,更没跟小玲的父母进行核实,就直接给方某朋开了房。

三个人进入房间以后,沈某和方某朋轮流对小玲实施了性侵。

案发后,虽然沈某和方某朋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小玲仍然受到了严重精神打击,辍学在家,不愿与人交流,她的家境本来就非常贫寒,因此更是雪上加霜,生活困难。

当地检察院了解情况后,依法支持她向酒店起诉索赔。小玲遂提起了诉讼,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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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沈某和方某朋受到了什么样的处罚?

在这个案件里,最可恨的无疑是沈某和方某朋这两个犯罪分子。

因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是身体还是心理都还未成熟,不能正确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因此我国《刑法》第二百·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明确不论是否取得幼女同意,只要与她们发生关系,都会构成强奸罪。

不过,没有特殊情况的话,这种行为只是从重处罚,仍然只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是加重处罚。

但是,这个案件的特殊在于,这两个犯罪实行了轮流与小玲发生关系的行为,这在法律上属于轮奸,就要加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了。

因此,最终沈某、方某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11年9个月。

不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损失,只有实际物质损失才能向被告人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这类精神损失,一般是无法要求被告人赔偿的。

这个案件里,小玲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要向沈某、方某朋主张赔偿,一方面能不能得到支持还不知道,另一方面就算得到支持了·《刑诉法解释》修改后,特殊情况下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得到支持了·,在他们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后,还有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值得考虑的。

二、酒店为什么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不是直接侵权人的酒店为什么最终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呢?

这是因为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修改时,赋予酒店一项特殊的义务,在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他们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就要核实相关信息,避免未成年人在旅馆、宾馆、酒店中遭受侵害。

这一规定,不是为了给未成年人入住制造障碍,而是为了及时发现异常,震慑不法分子,减少未成年人在宾馆等场所受到侵害的可能性。

但在这个事件里,酒店却没有履行这个法定义务,为犯罪分子侵害小玲提供了便利,存在过错,且这个过错与小玲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这个案件也进一步警示酒店从业者,在挣钱的同时也要担负起社会责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在遇到未成年人入住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询问有关事项,通过问答和观察,确定是否存在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发现异常时一定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联系他们的监护人。毕竟,谁家没有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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