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别玩!”上海,老人吃饭给了服务员100元小费,时隔一年,老人总是过不了心里这个坎,觉得给多了,就去餐馆要回这100元小费。不料,该服务员已经离职,老人就报警求助,面对警察蜀黍的批评,老人:任何事情都要讲道理!
(案例来源:桐响视频)
网传视频显示,5月3日,一个穿着得体,手拿拐杖的老头站在饭店门口台阶上,指责着周围的警察,几个警察也是一脸无奈,试图给老人讲道理。
老人还很生气的斥责着警察蜀黍:“你说这话,谁会料到这么不讲道理,任何事情都要讲道理!”
从老人的话语中,可以看得出来,警察没有支持老人的请求,老人才这么生气,责怪老人警察不讲道理。
据了解,老人是去年的时候,在这个餐馆吃了一顿饭,当时心血来潮,大手一挥给服务员了100元小费。
可谁知,事后,老人心里总感觉给多了,一直过不去心里这个坎,越想越难受。
于是,时隔一年后,老人来到餐馆讨要去年给的这100元小费,结果发现那个服务员已经离职了,餐馆也拒绝退还小费。
老人索要无果后,这才报警求助,希望警察能帮他追回这100元小费。
没想到警察蜀黍也是这么“不讲道理”,不仅没有帮助老人追回100元小费,还批评老人。
这才出现了视频里的一幕,老人不断的斥责警察。
老人这样的做法真的让人哭笑不得。说他糊涂吧,他能清楚的记得在哪里吃的饭,给了哪个服务员小费。
说老人不糊涂吧,为了100元小费,闹的报警,还指责警察不讲道理。
看老人的穿着,他的退休金应该不低吧,还会为了100元小费耿耿于怀?既然舍不得,当时为什么又会这么大方呢?
甚至还有人怀疑,老人当时给没给小费都不一定呢?凭什么返还给老人。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老人也许是老年痴呆,给没给小费还未可知。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纠纷要求谁主张谁举证,老人说他给了100元小费,那就得有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
一年时间,当时的监控视频肯定没有了,只有找到当事人,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或者找到当时的证人,那才能证明老人确实给过小费。
当然这个举证责任可想而知,这是非常困难的。
2、即使离职的服务员认可给过这笔小费,老人也无权要回。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老人给出的小费属于无偿赠与,服务员也欣然接受了这份赠与,并完成了财物权利转移,所以,这份赠与已经无法撤销。
小费不是附义务的赠与,老人也无权要求退回,所以,即使是老人真的给过100元小费,也是不能主张要回的。
3、老人浪费公共资源,会不会被拘留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谎报警情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警察而言,接到报案必须出警处置,老人的做法确认让大家反感,但他这样的行为并不属于谎报警情,尚不属于违法行为。
只有老人在餐馆大吵大闹,达到扰乱餐馆经营秩序的行为,那才可能会被拘留。
老人的行为固然可恨,这也提醒我们,不能为了一己私欲滥用法律权利,浪费公共资源。
寻衅滋事
上海人那么抠门,会给小费?!
送他去医院吧。
桑海老瘪三
装逼又装不起,可怜的老东西
浪费警力资源,罚款1000元
这老家伙不是好人呐
去你大爷的!
浪费公共资源,你在罚他一百他就痛快了[抠鼻]
希望为了这100块钱这老人天天吃不好饭,睡不着觉,祝他想着100块钱想疯了最好。
逼装完了不认了
[抠鼻]这都过不了心里的坎是怎么活到现在的!
有个新闻一个老人买灯泡回去用了十年坏了,拿去店里换说要换新的,说店主十年前卖给他的是不良品[哭笑不得][哭笑不得][哭笑不得],要换新的。闹了好几天
这人太小气了
老瘪三
罚他浪费警方资源。
上海人,牛
太抠了还能给100小费,中国人一直都没有给小费的习惯,老头怕是去过国外吧,给了小费念念不忘的
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要是这交成功碰瓷,下次1000呢,接着上1万呢
好的不学
上海人,呵呵,我都怀疑是不是老年痴呆给的小费,
老年痴呆了,会越来越严重
假的,这种人会给小费?
这个逼装的好还多了一些细节的东西!
100元困扰一整年!
阿拉
老克拉?
臆想症
上海人会给小费?
浪费警用资源!为什么不处罚
得要102 还有利息呢
不是,上海人应该很有钱的啊,给小费100对他们来说小事一件啦
装了个一百块钱得逼,却不原为此买单
看看笑笑就得了,这你也信。
本想拿100元做钓饵,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
拉了一年的屎这瓜皮还想吞回去,牛逼啊
这就不是人干的事
装备后 又后悔
活着已经死了
都一年了,还惦记这一百块钱
有没有这样一个可能,得到小费的是他孙子。左手进右手。孙子离职了想叫爷爷去坑店老板一回[墨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