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发现丈夫出轨后,与丈夫和平离婚,分到500万财产。然而女子离婚后,却

文竹说体育 2024-04-29 13:05:24

重庆一女子,发现丈夫出轨后,与丈夫和平离婚,分到500万财产。然而女子离婚后,却得知丈夫竟和情人育有一子,并给情人买了一套价值400万的别墅,还有一辆40多万的车。女子直接将丈夫和情人诉至法院,要求情人返还她们夫妻共同财产。可没想到,一审却驳回了女子的诉求。女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却有了不同的看法!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谢娟离婚后4个多月,从朋友那儿听说,前夫刘一铭和情人赵艳遇有一子,已经上幼儿园了。

朋友还提供了照片,以证明真实性。

谢娟听到这儿时,怒火攻心,恨透了刘一铭,难怪当初离婚时,她提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归她时,刘一铭没有丝毫争夺的意思,很轻松的就让给了她,原来人家在外头已经有一个儿子了。

想到这儿,谢娟就替自己的儿子和女儿愤愤不平。

离婚的时候,夫妻俩的共同财产盘点了一下,也就1000万,谢娟拿到了500万。

可现在看来,她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只1000万,听朋友说,刘一铭给赵艳买了一套别墅,根据地段儿看,价值400万左右,还有一辆小轿车,价值40多万。

而刘一铭给赵艳花的这440万,其中220万应该是谢娟的。

为此,谢娟决定起诉刘一铭和赵艳,要求赵艳返还他们的婚内共同财产,诉请判决刘一铭赠与赵艳的财产无效。

1、一审过程中,刘一铭承认和赵艳育有一子,但否认给赵艳买房买车,称赵艳的确有一套别墅和一辆小轿车,但都与他无关,要求法院驳回谢娟的诉求。

而赵艳也称,房子和车子是她自己购买,她与刘一铭之间没有任何赠与协议,原告谢娟要求确认他俩的赠与协议无效没有事实基础。所以,她主张驳回谢娟的诉求。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谢娟要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赵艳的房子和车子是刘一铭花钱购买的,如果谢娟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么便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谢娟的诉求。

2、谢娟不服,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在谢娟与前夫刘一铭于2020年9月离婚之前,刘一铭与赵艳已非婚生育一子,同时两人之间有部分转款记录。

谢娟在一审审理期间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前夫与赵艳之间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但一审法院未予调取。

中级法院认为,对于赵艳所购买的案涉房屋及车辆等款项是否来源于刘一铭的转款等事实,应通过调查取证进一步查明,但一审法院未予查明,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审。

3、谢娟的律师表示“我曾多次通过电话与承办法官朱某沟通,要求签发律师调查令,直到庭审前他仍拒绝签发律师调查令。”

《律师法》第35条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谢娟的律师认为自己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于法有据,承办法官朱某拒绝签发律师调查令并未给予不予签发的释明,有违法律相关规定。

不管怎么说,刘一铭婚内出轨,且与赵艳育有一子,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两人之间还常常有钱款往来,一审法院有责任将两人的钱款往来调查清楚,而不是堂而皇之的驳回谢娟的诉求,这种做法极其的不负责任,可以说是对“法”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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