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男子在出租屋嫖娼,因太过紧张,突然身体出现状况。可男子强装镇定说自己没事,结果当晚人就没了。事后,家属要求女子以及房东共赔偿98万,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贵州高院)
这天,50岁的罗强饭后独自在外面散步,突然,一个中年女人笑盈盈地朝他走来:“大哥,你怎么一个人闲逛呀!要不要去我家里坐一坐?”
罗强瞬间心领神会,小声地问了句:多少钱?
女人伸出5个手指头,罗强嫌贵连连摇头,女人见状又报出一个折扣价300块。罗强先是上下打量了女人一番,随后满意地点了点头。
就这样,罗强默默地跟在女人身后来到一家出租屋。
进到房间后,起初罗强还有些难为情,想到同床共枕多年的妻子,又有些心虚。 这个叫朱小梅的女人似乎看穿了他的心思,对他一番开导。
你也不要有太大的心理负担,出了这个出租屋咱俩谁也不认识谁,你老婆是绝对不会知道的。在朱小梅的一番示意下,罗强胆子也渐渐大起来了。
时间就是金钱,两人没有任何前奏,直奔主题。
几个回合下来,罗强大汗淋漓,可他依旧奋力“战斗”。悲催的是罗强突然没了动静,这可把朱小梅吓得不轻,因为此时的罗强呼吸急促,脸色苍白。
朱小梅穿好衣服,不知所措的她立即向房东求助。房东赶来时,罗强或许是为了维护作为一个男人的自尊心,居然强装镇定说自己没什么事,休息一下就好了。
房东还劝说罗强去医院检查一下,可罗强并没拿自己的身体当一回事。房东见状也不好再说什么,替罗强盖好被子,还给他倒了一杯热水。随后,便返回自己房间休息。
半个小时后,朱小梅见罗强的情况越来越严重,再次叫来房东商量对策。房东毫不犹豫地掏出手机拨打了110和120急救电话
然而遗憾的是,罗强送到医院没能抢救过来,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戛然而止。
家属得知这个噩耗悲痛万分,料理完罗强的丧事后,一纸诉状将朱小梅以及房东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98万。
那么站在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家属是这样说的
朱小梅引诱罗强到她的出租屋,从事不正当的交易,这才导致罗强因太过激动,血压升高。如果朱小梅没有带罗强回出租屋,就不可能发生这样的悲剧。
另外,家属也认为朱小梅长期从事这种职业,将身上的病传染给了罗强,诱发他身体出现不适。
除此之外,家属觉得房东提供卖 淫场所也有一定的责任,是他纵容这样的事发生。
最关键的一点是家属认为,如果朱小梅跟房东能够第一时间送罗强去医院,或许结果就不一样。
综合以上这些情况,家属声称朱小梅和房东跟罗强的死存在因果关系,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而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家属要求朱小梅跟房东赔偿98万合理吗?
房东是这样反驳的,他是跟朱小梅存在合同关系,跟罗强并没有任何关系。罗强在他的出租屋出事,自然不关他的事。再者罗强是因为自身疾病原因造成死亡,并不是他的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
发现罗强不对劲,他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是罗强自己说没事,后来发现他不对劲,也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
在法律上房东对罗强并没有法定救助的义务,在这次事件中他并没有不妥之处。
因此,房东认为他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法定救助义务,即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况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呢?
父母有救助子女的义务,夫妻有相互救助的义务,还有当事人在工作中出现突发情况,单位有救助义务
再然后就是相互存在合同义务,除此之外还有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很明显以上这四点跟房东都不相符。
3:最终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作为成年人,罗强知道自己身体有多种疾病,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他应该对自己的死负主要责任。
朱小梅跟罗强的死存在因果关系,房东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他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罗强本人承担90%的主要责任,朱小梅10%的次要责任 ,房东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对于这个判决,家属不服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发生这样的事,家属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伤心归伤心,也不要将所有责任都怪到别人头上,打铁还需自身硬,逝者已逝不便再评说,毕竟他已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