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简单看了一下,作为专业的最高法律机构,对法律逻辑的理解问题非常大。
比如第二条假离婚的规定,既然假离婚一方想恢复婚姻,法院不予支持,那为什么会支持重新分配财产,同一案件的两种逻辑显然非常不严谨。不管这种简单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虚假的行为,还是怕浪费司法资源,都不应该这样处理,而是应该按照正常离婚处理和分配财产,调查核实有虚假离婚行为,应该给予处罚。
第四条、婚前一方把自己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视同赠予的规定非常不严谨,特别是在如今高价彩礼和婚前财产的相关规定下,会对社会产生更大矛盾。
第二十条、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的,要求另一方给予补助,这种情况应该是先考虑财产分割的偏向,有财产的尽量从目前财产上考虑,避免以后产生更多纠纷。特别是婚姻存续期间造成的问题,比如婚姻存续期间因工作生活原因导致的残酷、生病等,离婚时应该尽力保护有困难一方。
[鲜花][鲜花][鲜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