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5名醉汉挑衅打砸超市,老板持刀防卫以一敌五,一审法官以防卫过当判定故意伤害罪。二审法官:老板做得对,属于正当防卫,无罪!
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还得从一老人吃坏肚子说起。
崔某开着一个超市,店内也卖一些蔬菜鸡蛋。一天,超市进了些新鸡蛋,还没有拆开,跟其他旧鸡蛋放在一起。这时进来一老人,再店里逛一圈后,想要买鸡蛋,但老人偏偏就是想要这个没拆封的新鸡蛋。
当时店员都忙,且旧鸡蛋也是最近的,质量肯定没问题,就不想再费时间拆封。就因为这个事老人就与店员发生了争执,最后还吵起来了。老人气不过,就买了些旧鸡蛋就回家了。
但没成想,老人还讹上了崔某的超市,说自己回家吃旧鸡蛋,还吃坏了肚子。到处跟街坊邻居说,肯定是崔某家超市的旧鸡蛋有问题。
崔某明知自家鸡蛋没问题,但架不住老人到处散播谣言啊。毕竟做生意,口碑得守住。崔某斟酌后,打算用钱财和礼品的方式上门赔礼道歉,以此平息这次闹剧,但对方似乎并不买账。
直到事发当天,老人的儿子带着4名醉汉来到店铺闹事,崔某知道对方再次上门肯定没好事。因为老人吃坏肚子后,老人的儿子并没有接受他们的赔礼道歉,如今对方烂醉如泥的来到超市,肯定没好事。
崔某平日也胆小,第一反应就是感觉完蛋了。老人的儿子一进超市,就扬言要买下店铺所有东西,满身酒气,大声喧哗。周围的客人见状,纷纷走出了超市。
当时崔某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从厨房顺手拿了把菜刀放在附近等待自我防卫,之后就站那边上,请他们出去,然而情况变得越发不可收拾。
没想到,其中一黑衣男子二话不说就拿起糖果盒朝崔某身上砸,崔某认定对方今天是吃准了要打砸店铺的。但这超市是崔某唯一的收入来源,哪能让他们随意毁了。
崔某反应过来有人砸自己,为了将对方赶出店外,崔某打算用菜刀吓退对方。但酒壮怂人胆,在酒精的麻痹下,5名醉汉并不怕对方手上有刀,还一起扑向崔某。
崔某知道,只要菜刀被夺自己肯定没有好下场,奋起反抗。在激烈的拉扯下崔某用菜刀伤到了对方的手指和脸部,最终几名醉汉先行逃离了超市。但这仅仅是这场战斗的开始。
在崔某将5名醉汉赶出超市后,先前用糖果盒砸崔某的黑衣男子和白衣男子,不知从哪找来了木墩,突然朝崔某的头上砸去,所幸崔某闪了一下,躲过一劫。看来对方并不想就这样放过崔某。
木墩把超市玻璃门给砸烂了,崔某躲闪后拿刀就追,但追上黑衣男子后并没有用菜刀去劈砍对方,而是踹了黑衣男子两脚便返回了超市,主要目的还是想把对方赶走。
但没想到对方是有仇必报的人,不断在路边捡起石头朝崔某砸去,还砸到了崔某的脸部。崔某想,再这样下去先倒下的肯定是自己,便又去追直接向对方抡了一刀,将对方制服。
对方被砍伤后,周围的吃瓜群众便报了警。最终在法医的鉴定下,一人右侧被砍出15厘米的刀口,一人脸部也破了相,被判定为二级轻伤。
··· ·
1、一审法院认定崔某为防卫过当,属于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官表示,对方用糖盒扔向崔某,根据日常生活可知,这个糖盒属于一个质量很轻、很小的物件,砸中人对造成伤害的可能性不大。
崔某对不法侵害进行反击,却手持菜刀,奋力向对方砍去,如果看中要害,后果会相当严重。因此,崔某采取的手段过于激烈,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罪名。
本人不同意此种观点。光天化日之下5名醉汉,公然恐吓崔某,并打砸店铺,崔某为了保护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将对方砍伤,怎么看都合情合理。难道真的谁死谁伤谁有理吗?
2、二审法院认定崔某为正当防卫,改判无罪。
根据《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首先,虽然对方只扔了糖果盒,但5名醉汉行为,已经对崔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形成现实、紧迫危险了,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了。崔某的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而且在伤情上仅造成二人轻伤的损害后果,也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
其次,对方接二连三的朝崔某扔木墩和石头,虽然扔完跑开,不法侵害暂时被中断或者被制止的,但是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依然认为不法侵害在进行中。因此,崔某多次追击后砍伤两人的行为也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崔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改判为无罪,并纠正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观点。二审法院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低头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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