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的好!建议全国推广!”
行人闯红灯,致电动车被撞入对向车道遭碾压身亡,肇事者行人却逃之夭夭。警方迅速逮捕肇事行人,可行人却在法庭上主张自己无责!但法院判决彻底打破了“弱者无责”的旧有偏见,为所有遵守规则的司机讨回公道!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事情发生在一个普通的下午,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和红棉路交叉路口,当时正值交通高峰,车辆和行人川流不息。行人周某站在路口等待红灯,可不知道什么原因,他突然不顾一切地闯了红灯,直接冲向马路对面。这一突如其来的举动,给周围的人和车辆都带来了极大的危险。恰巧此时,林先生正骑着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在绿灯的路段上,他根本没料到会有行人闯红灯。看到周某突然出现,他反应不及,瞬间与周某发生了猛烈碰撞。林先生连人带车被撞倒在对向车道上,摔得七荤八素。而此时,对向车道正好是绿灯通行,司机刘大哥驾驶着轿车刚刚起步,根本来不及反应,直接从倒地的林先生身上轧了过去。刘大哥听到异响,赶紧踩了刹车,可为时已晚。这起突如其来的事故,让周围的目击者都惊呆了。而肇事者周某,竟然在发生事故后迅速逃离了现场,留下满身是血的林先生倒在路中央。救护车赶到时,林先生已陷入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可惜的是,最终还是没能挽回他的生命,林先生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通过监控录像和目击者的描述,很快锁定了肇事逃逸的行人周某。事情的真相浮出水面——原来,行人周某当时匆忙赶路,心存侥幸心态,才冒险闯红灯。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本案行人周某闯红灯的行为,是否应该为本次事故负责?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周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即其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致他人死亡),并且事发后逃逸,具有加重处罚的情节,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那么电动车驾驶员林先生和司机刘大哥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过错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伤亡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于林先生骑电动车超速行驶,虽然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事故的后果,因此法院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刘大哥在绿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碾压到倒在机动车道上的林先生,没有任何过错行为。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人周某的闯红灯行为是导致整起事故的根本原因。由于他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林先生的死亡。法院最终判决:周某承担主要责任,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
03深刻教训
网友热议:“如果是真的,建议央视在黄金时段滚动播放一段时间,教育影响比什么书面口头等法制宣传好一万倍,老百姓受教育事半功倍。”还有网友说:“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我弱势我就占便宜!”这是一次不和稀泥、不偏袒的典型案例,理应让全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