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该不该要好处费?当人们做了好事之后,有的选择事了拂衣去,连名字都没有留下;而有的在做了好事之后,被帮助者登门道谢外还给了一些财物,来表示自己的感谢之情;也有些人在帮了他人之后,要求对方给予一些好处费或辛苦费。
要还是不要,给还是不给,这些都是双方当事者自愿作出的选择,是可以通过协商去解决的。在疏忽之下将自己的贵重物品遗失,当被他人捡到归还时,失而复得的失主来说,给对方一些保管费意思一下也没什么问题。但在河南郑州,一名女子将自己的玉镯遗失被找回后,在对方要求下给了对方一万元赎金,事后却要求物业把她开除出去,这又是为什么?
(涉及隐私,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事发地在河南郑州某小区,在一间房子里,董女士正在收拾家里的物品,准备搬到新家去。在整理时她将自己在拍卖会上花23万买的一个玉镯子珍重地放到了一个盒子里,随后去整理家里其他的物品。在一趟趟的搬运过程中,装有玉镯子的盒子便意外掉落在了电梯口处,而此时的董女士并没有发现玉镯子的丢失。
而在董女士搬家的过程中,小区物业的清洁人员在打扫该栋楼的卫生,在她工作期间便发现了这个被遗失的盒子,在捡起后放到了楼道内的另一处,随后接着做自己的工作。在打扫完卫生后,这名清洁员便回到了自己在另一栋楼上的家。但在次日,董女士便找到了这位清洁员,敲开门后要求对方将玉镯子还给她。
在搬家那天,董女士在休息时便发现自己的玉镯子不见了,在新家和老家两地都寻找了一遍后,都没有找到镯子。于是,他在次日便到物业处调取监控,从监控中发现,当天她在搬家的过程中,装玉镯子的盒子意外掉落后不久,便被一名清洁员捡到了,随后将盒子放在了一处监控盲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中就规定到,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在捡到别人丢失的物品后,这一物品并非是属于无主之物,自然不可将其占为己有。当捡拾到他人物品之后,可以自行保管,在失主索要时返还给对方,也可以交给警方或其他代为保管的部门。
在那处盲区内,董女士找到了盒子,但里面并没有发现玉镯子,于是她就将事发时的监控给拷了下来,也问到了清洁员的住处。敲开对方的房门后,董女士便表明来意,要求对方归还自己的玉镯子,还给对方看了那段视频。
面对失主和监控视频,这名清洁员并不承认自己拿走了董女士的手镯,说自己将捡到的盒子放在旁边后便没有再去管这件事,都不知道里面还有镯子。董女士对于对方的说辞并不认可,随后又去物业调取监控,在保洁所在楼层的监控中,董女士发现,对方在回家时手上就拿着一个玉镯子。将这段监控拷下来后董女士再次来到清洁员的家里,要求对方将镯子还给她。
当时她捡起这个盒子后,观察了一下便在里面发现了玉镯子,随后将盒子放在了楼道内的,还说拿走别人的东西是违法的。面对董女士的劝告和要求,清洁员又一次拒绝承认自己拿了镯子,于是董女士报案。
民警赶到现场,对监控进行核实和调查后,向清洁员摆事实,也向对方做了普法工作,给她说明私拿别人财物拒不归还会让她涉嫌违法犯罪。了解到事情的后果和严重性后,这名保洁员才将事情的经过讲了出来,要求董女士给自己转2万元,作为镯子的保管费,否则她拒绝将镯子还给对方。
当时,清洁员在捡到盒子后,来到了视频盲区对盒子里的东西进行查看后便发现了玉镯子,随后将玉镯子带回了家。在了解到这个玉镯子价值23万之后,她便提出了2万元保管费的要求。
而在《民法典》中,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作为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的过程中造成自己经济上的损失的,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保管费用的。而在这起事件中,清洁员将镯子拿回家后并未进行特殊照料和保管,并在失主要求其返还时,拒绝承认自己捡拾到了镯子,存在侵占财物的嫌疑,即使是产生了费用,董女士也可以不去支付。
事后两人经过协商,董女士向清洁员支付10000元后,将玉镯子拿了回来。但在这起事件中,董女士也被对方气得不轻,于是在拿回镯子后,便向物业举报了这名清洁员,要求开除这名清洁员。
做好事不留名,是一种选择,归还后索要好处费也是一种选择,但捡到别人的东西私自占有,在失主找上门后还不归还,就不是一个正当的选择了。俗话说,占小便宜吃大亏,像这名清洁员,若是一心想要侵占董女士的玉镯,看似得到了玉镯,实则是在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让自己去面对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