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生产”还使用“过期非卖品”兰蔻一专柜被立案调查

清扬君 2024-05-11 09:52:21

在十多年前,清扬君没少看到或听到经销商涂改化妆品生产日期的。没想到,这么多年过去了,还有国外知名品牌这么做。这个影响实在是太恶劣了!

近日,长期关注化妆品领域的知名打假人士阳先生向澎湃质量观投诉平台反映称,2023年1月,他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万象城百盛商场内的兰蔻专柜(以下简称“兰蔻专柜”)发现部分试用装产品存在过期和员工私自灌装的问题。在与专柜负责人韦先生沟通后,对方表示虽然标签显示过期,但瓶内卸妆乳并未过期。对此,阳先生随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的12345服务热线反映了这一情况。

2024年2月,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事作出回应,表示将对兰蔻专柜下达《询问通知书》进行进一步的核查。4月8日,该局回复阳先生称,已经决定对兰蔻专柜进行立案调查。

5月9日上午,南宁市百盛购物中心(万象城店)的前台人员表示,相关部门正在对兰蔻专柜进行调查,专柜和商场都会积极配合这一调查工作。

同日,广西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对此事进行了回应,称已将相关事件交由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小瓶灌大瓶”还使用“过期非卖品”

据阳先生透露,他在2023年1月31日发现兰蔻专柜的部分护肤品试用装样品过期,并且有员工私自灌装的情况。这些试用装主要用于顾客在预约会员服务后,到店进行面部SPA的过程中使用。

阳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显示,韦先生解释称,从2022年3月16日起,兰蔻广西区域经理黄先生在兰蔻内部员工组建的“货品、赠品、试用装群”微信群里发布指令,要求全广西所有柜台将50ml的卸妆乳倒入200ml的瓶子中供顾客使用。

不过,韦先生表示,在灌装过程中,有清洗旧瓶(大瓶)的前置环节,因此虽然200ml的瓶子标签显示过期,但瓶内的卸妆乳并未过期。

然而,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中发现,专柜专员曾两次将“兰蔻新清滢柔肤卸妆乳50ml试用装”灌入“兰蔻新清滢柔肤卸妆乳200ml试用装”,且发现一瓶200ml的“兰蔻全新清滢嫩肤水”为非卖品,其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但实际上已经超过了这个期限。基于这些发现,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兰蔻专柜进行立案调查。

法律责任

1、经营主体

在国内,一般的专柜分加盟和直营两种。就本案中的兰蔻专柜,清扬君拨打了官方服务热线,得到的回复是“公众号专柜导航上显示的专柜都是直营的”。

按兰蔻客服所说搜索发现,南宁百盛万象城有其官方导航专柜。

也就是说,本次违法的主体是兰蔻中国公司或关联公司。

2、主要违法问题

如果上述报道属实,清扬君认为涉案兰蔻专柜主要涉及无证生产(非法灌装)和使用过期化妆品两大问题。

3、涉及法律

无证生产的问题不算小。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第三十五条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第四十三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对于过期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也有规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类似处罚案例

无证生产在国内,很多药监局是按“擅自配制化妆品”来处理的。与涉案兰蔻专柜类似的也有处罚案例。

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682号》显示,当事人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28日起在全市142家门店开始推行“任试瓶·会员免费领”活动。会员到店选择心仪的洗、护、沐浴类化妆品,现场选择并自行分装至试用装塑料瓶后免费带走,上述试用装无任何中文标签。根据会员等级不同,每月可限量免费领取1-3瓶试用装化妆品。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可以在经营现场提供分装化妆品的个性化服务,但实施主体也仅限于当事人而非顾客,引导顾客自行分装化妆品,其本质依然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此外,无论是顾客自行分装还是当事人员工分装,整个操作过程相同,均未进行验证或确认。综上,上述行为一并认定为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仅给予一次罚款的处罚,罚款数额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五项之间按照数额高的,即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罚款。

此外,鉴于涉案化妆品内容物来源正规、风险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主观无盈利目的,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发布致歉声明并开展召回和不良事件收集等工作,故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化妆品监督 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 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包装材料:塑料瓶353只(其中普通瓶283只、猫爪瓶 0 只);罚款15.37万元。

拿涉案兰蔻专柜和屈臣氏对比,前者性质比后者严重的多,如果按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统计涉案兰蔻专柜至少8个月的销量,估计也是笔不小的罚款。

不过,最让人痛心的是,兰蔻中国为了利益,竟然毫无底线的把忠诚的消费者当成傻子。如果兰蔻广西区域经理黄先生在微信群发信息指使涉案兰蔻专柜属实,恐怕这样非法生产的可能不止一家兰蔻专柜。而这或对89岁的兰蔻品牌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最后,清扬君希望兰蔻中国能举一反三,自查整改公开道歉,并主动召回相关产品,及时出台对消费者的补偿方案。同时也希望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向广西区域经理黄先生负责的区域发协查函,要求各地对兰蔻专柜进行实地调查,并特别汇总各地12315投诉举报兰蔻质量问题的案例,集中研究处理。

0 阅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