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区域标识设置与物管的安全保障义务

张海涛看房产 2024-06-11 08:41:42
物业区域标识设置是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标识应充分警示和告知物业管理区域内可能存在的风险,例如禁止高空抛物、小心地滑、小心台阶等。这些标识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通过动态管理和及时维护,可以确保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

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在无第三人介入和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无第三人介入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服务设施设备;有第三人介入时,物业服务企业则应防范和制止违法行为,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此外,物业区域标识的设置应系统化和标准化,以体现物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同时也是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的法律依据之一[^4^]。标识的设置应考虑共性与差异,实用性为主,并进行及时维护。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应进行动态管理和多措并举,以确保安全保障义务的全面履行。

在具体操作中,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标识的内容将其划分为安全警示类、消防应急类、机房设备类、方向指引类等,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指引,如在显眼位置设置高空抛物警示、在易发生火灾的地方设置防火标识等。通过这些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业主的安全和财产权益。

对许多物业服务企业而言,设置标识似乎并非难事一桩。但不得不承认,标识好像无处不在却又容易被忽略:“无处不在”是因为每一个物业区域或多或少都会有标识,设置标识也是大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清单上的必备项目;“容易被忽略”则是因为可能许多物业服务企业并不明白为什么要设置标识,进而对于应当在何处设置标识、设置何种标识、需要设置到何种程度等问题缺乏清晰的认知,导致物业区域内的标识不能达到系统化、标准化的效果——换言之,难以使美观性与实用性兼而有之。

从物业管理服务的角度而言,标识的系统化、标准化程度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物业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更重要的是,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而言,标识的系统化、标准化程度又关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履行到位,且可作为物业区域发生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毁损等意外事故后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文拟从设置标识的法律原因出发,分析标识设置的思路,并简单梳理四大类常用标识的设置规范。

物业区域标识设置背景

必要性分析

物业区域设置标识的法律原因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这一义务主要来源于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的通用性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该法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单独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则对在高空抛物情形下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作出特别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高空抛物)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直接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将会承担侵权责任。而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然要承担补充责任,虽然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现实生活中往往难以找到实际侵权人(比如高空抛物等),追偿很难实现,最终仍然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所以这些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合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前,必须要与业主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约的要求之一便是依据合同提供服务、实施管理的行为不能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也即在服务过程中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置标识便是措施之一。

重要性分析

标识的主要作用是提示与警告,相比其他行为,设置标识能够更直观、更直接地体现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并反映出履行的程度。以“标识+安全保障义务+物业”为关键词在各案例网上进行搜索会发现,物业区域内是否设置标识往往会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履行以及是否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依据之一,因未设置标识或者标识设置不到位而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案件比比皆是。

案例一:在广州市某物业公司与游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中,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具有确保小区内道路交通标志齐全和规范等义务”,但案发路口“没有设置任何交通标志”,与其他情况相结合“导致交通行驶危险性的增加”,而该物业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尽到上述管理义务”,所以游某以该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合法有据”。

案例二:黄某某、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中,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对涉案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应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履行管理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该物业公司明知陈某搬运建筑垃圾洒落会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其未在人行道、斜坡旁边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进行提醒和警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最后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责任。

案例三:在郭某某与广州市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中,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尽管“已提供了相应物业服务并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但“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单位,在台风来临前未采取明示方式警示业主不要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有可能被水淹的低洼处,在台风带来暴雨的情况下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地下车位进水”,故该物业公司对郭某某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车辆被水浸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仅从本文节选的判决书内容来看,在上述三个案件中,是否在特定场景设置标识被作为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且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依据之一。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求物业公司要设置标识,还要求所设置的标识实质上起到提示与警告的作用,否则就会发生尽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但未采取“明示方式”警示业主,最终也被认定存在过错(如前文案例三)。

通过上述案例,设置标识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也并非如很多物业服务企业想象的那样,是“小事一桩”。

物业区域标识设置思路

提炼共性,兼顾差异

设置标识是一项繁杂的工作,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试图让专业人士事无巨细地指出每个部位存在何种风险再一一设置标识,难保不会有所疏漏,很有可能事倍功半。

其实,不同的物业区域、同一物业区域不同场景、同一场景的不同部位存在的法律风险都大同小异,所以不妨将常见的部位抽象化、类型化,提炼出部位共性及风险点,做到举一反三。

比如,“台阶”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就是绊倒行人导致受伤,所以要设置“小心台阶”“小心绊倒”“小心踩空”等标识或者粘贴警示条。而把台阶抽象化为一切平面上具有一定高度的凸起处,那么上述标识就不仅仅适用于台阶,花园道路边缘、无护栏的缓坡边缘、破损的地面、天面等平台上的凸起处等部位都可以适用。

再比如“围墙”可能被小孩或其他人攀爬发生不慎摔落等意外事故,所以要设置“禁止攀爬”等标识。而把“围墙”抽象化为一切可供攀爬的地方,那么这一标识就可适用于小区内的高台、花园中树木、堆放的景观石等区域。

同时,各区域、各场景、各部位又存在差异性,所以在设置标识时还需将场景特性与日常生活经验相结合,从标识设计、设置位置、设置数量等角度判断设置的标识能否起到充分的提示与警告作用。

以禁止高空抛物标识的设置为例,可能出现高空抛物的位置不同,标识设置方式也略有不同。对于业主可能在其家里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因该区域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入内设置标识,所以预防这一风险就需要在业主每天都会经过的地方设置标识进行提示,比如电梯出入口、楼栋出入口、小区出入口等地,颜色、大小、材质等可以配合环境颜色进行设计,也可以与其他标识一体设计。但如果将场景换到楼栋的天面或者楼栋内公共平台,业主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不一定必须要靠近这些区域的边缘,也不确定会在这些区域的哪个位置抛物,亦不知标识本身何时会出现掉落、磨损等情形,所以在这些场景中设置禁止高空抛物标识就需要认真考虑下标识设计的大小、颜色、形式、材质以及设置的数量、高度、固定方式等。

实用为主,及时维护

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标识设置不仅关乎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还会影响企业及物业区域的整体形象,这就产生了标识实用性与场景美观度的权衡问题。

标识实用性与场景美观度兼得自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也确实存在一些区域需要为了满足场景整体美观性而降低标识实用性,比如销售大厅、会客厅等地。提升场景美观度降低标识实用性的总体思路是避免在视觉上让人因单个标识丧失了对环境整体性的关注,常见做法有:减少标识数量、改变标识颜色、改变标识透明度、缩小标识字号、图形标识代替文字标识等。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标识的提示与警告作用,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在设置标识过程中仍然要以实用性为主,对于美观度要求很高的场景,建议在降低标识实用性的同时加强对该场景的人工管理,及时消除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的因素或及时处理已经发生的意外事故,并做好记录留存证据,在最大范围内弥补事故发生前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标识设置后并非一劳永逸,物业服务企业还需要做好标识维护工作。标识丢失、磨损的要及时补充更新,否则标识起不到应有的提示与警告作用,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无从谈起。

动态管理,多措并举

所谓“动态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设置标识除了设置固定的标识,还需要根据时间、空间的变化具体、灵活地设置有关区域的标识,尤其是对突发的、临时的事件进行提示与警告。比如雨雪天气可能需要在物业区域各入口处增设“小心路滑”的立牌进行提示;再比如前述案例二中第三人行为影响公共环境时要及时设立警示牌,前述案例三中台风天气等恶劣天气要做出针对性的提醒。

“多措并举”则是指无论是日常管理还是紧急情况的应对,仅仅设置标识是远远不够的,标识只是起提示与警告作用,对于标识提示的风险和警告的行为都需要物业服务企业配以相应的管理行为,预防或消除风险,劝阻危险行为。

比如设置了“小心地滑”的标识,同时还要考虑设置防滑垫、烘干机等措施及时处理水渍;设置了“禁止高空抛物”的标识,还要考虑设置反向摄像头,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设置了“禁止攀爬”的标识,还要关注围墙围栏是否有破损,是否需要加装防盗网增加高度……

总而言之,设置标识只是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直接、最基本的方式,其后还需要企业倾注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管理。

物业区域标识设置指引

物业区域内常见标识按照内容划分可以分为五大类:安全警示类、消防应急类、机房设备类、方向指引类以及文明标语类,本文将选择每类标识中最常用的进行简单的设置指引。文明标语类一般不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予赘述。

安全警示类

此类标语主要是为了提示与警告业主注意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联系最为紧密。其中较为常用的有“禁止高空抛物”、“禁止攀爬”、“小心台阶”、“小心地滑”、“有电危险”等几类标识。

“禁止高空抛物”类

高空抛物问题是近几年物业管理的难点与痛点所在,目前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做的主要是设置警示标语、安装反向摄像头以及定期巡查。

警示标语的设置区域为物业区域每一入口处显眼位置、电梯出口的墙上等人流量大、人们出入物业区域的必经之地,以及诸如高层公共区域的窗户处、天面围墙上等可能直接出现高空抛物的位置。常用表述有“禁止高空抛物”、“禁止向外/内扔掷物品”等。

此外,要定期巡查,排除高处物品坠落的隐患,维护提示标语。如果某一区域已发现存在高空抛物现象或者存在易坠落物,还需要在该区域低处墙壁合适高度设置“小心坠落物,请勿逗留”等标识,必要时还可以设置隔离带、安全路障等隔离危险区域,危险消除后再取消隔离。

“禁止攀爬”类

此类标识主要设置于围墙、栅栏、置物架、高台、消防梯等一切具有一定高度、能被攀爬的地方。常用表述有“禁止攀爬”、“禁止翻越”、“禁止穿越”等。

设置时需注意设置的高度,尽量设置在近处平视或稍仰视可见的高度。设置的密度需要依据具体位置的范围大小、所在场景美观度要求及人流量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比如大范围的围墙、栏杆等处的标识设置间隔小、数量多,而室内置物架美观度要求高,设置一到两个即可。

此外,在管理过程中尽量不要在这些位置放置可供垫脚、有助攀爬的东西,如有则尽量移除或隐藏放置,从而降低这些位置被攀爬的可能性。

“小心台阶”类

所谓“台阶”是指广泛意义上的平面上凸起一定高度,可能使人被绊倒,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地方,常用表述有“小心台阶”、“小心绊倒”、“小心踩空”、“小心坠落”等。

这类标识设置位置通常是台阶上表面以及台阶正侧面,设置的数量及大小根据台阶数、台阶大小、台阶高度、人流量、美观度要求等因素确定。对于室内凸起高度不高、容易被忽视的台阶,建议采取粘贴警示条的方式进行提醒,或者“小心台阶”标识要做得稍大一点。

此外,这类标识设置方式的特殊性在于方向性很强。因为台阶有上行与下行两个方向,在设置时应当确保两个方向都能收到有效提示,尤其是选择设置在台阶正侧面时,无法对下行方向上的行人起到提示作用,此时仍应在上表面粘贴提醒标识。

“小心地滑”类

这类标识主要设置在卫生间、茶水间、刚拖过地的光滑地面或者下雨时的门口、大厅等地。常用表述有“小心地滑”、“小心摔跤”等。

设置方式通常是摆放警示立牌、铺设防滑垫、加装防滑条等,而对于经常有积水或者很光滑的地面,可以在附近墙壁上设置“小心地滑”的标识。如果是室外的台阶或者室内光滑的台阶等,可以将“小心地滑”与“小心台阶”标识结合使用,或者加装防滑条。

此外,对于地面光滑的区域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禁止追逐打闹”、“小心慢行”等标语,提示人们放慢行走速度。在雨天等特殊天气还要加强动态管理。

“有电危险”类

此类标识主要用于通电处,比如机电设备、照明设施上以及电源插座处等。常用表述有“小心有电”、“有电危险,禁止靠近”、“小心触电”、“规范用电”等。

此类标识在设置上应当紧邻有电处,且保证每个方向都能看到提示,不被周围物品遮挡。这类标识对应的区域也应当定期巡查。对于室外用电处,应确保无电线裸露在外,露出来的应当及时使用绝缘胶带进行包裹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对于室内公共区域的插座,为防止小孩使用铁丝等物插入插座内,条件允许的建议配备插座保护套。

消防应急类

此类标识的设计及安装有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GB13495.1-2015)的规定,但物业服务企业在实际设置过程中未完全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置。本文选择几个比较重要的消防标识进行提示。

安全疏散图

设置这一标识主要是为了让人们知悉发生意外事故时图示区域的疏散路线。这一标识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在每个较大的区域、每层楼至少设置一个,比如物业区域内部的公共区域、楼层内在电梯出入口、住户区域拐角处的墙上等处设置。

消防通道标识

这类标识主要是防火门标识和安全出口标识。常用表述有“防火门常闭”等。设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防火门没有标识或标识不明显,楼梯间没有或者楼梯两侧缺少安全出口标识,楼梯间缺乏楼层信息,消防通道被堵塞、占用等。

安全出口标识的设置至少能保证现有的标识在发生意外时可以引导人们去往安全出口。主要位置是在消防通道的两侧及拐角处的墙面上,数量上为了美观度可以适当减少。此外还要注意定期巡查消防通道,及时移除占用通道的物品。

消防设施标识

消防设施标识最好可以涵盖消防设施名称、使用方法、紧急情况联系电话、封条等内容以及消防设施安置点指引标识。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物业服务企业出于美观要求而将消防设施标识设置得过于简单。建议尽量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设置,并对消防设施安置点进行指示。

防火标识

这类标识主要设置于物业区域内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比如有大量可燃物的室内区域、花园内季节性植物(部分季节会有枯枝落叶)、杂物堆积的天面、易发生火灾的机电设备上。

物业服务企业的防火工作除了要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设置防火标识,还要定期排查,尤其是重点防护区域如果发现有大量可燃物或者可能点火源,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电动车管理

随着电动车上楼充电引发意外事故案例不断增多,小区内电动车的管理成为物业管理的又一大难题。对此物业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有:设置警示标语,联动有关部门设置充电柜或者充电桩,也可以与业主沟通后对电动车进行编号管理。

警示标语主要是提醒禁止将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带上居民楼充电,设置位置可以选择在小区入口、居民楼入口、电梯入口等人流量大、可能将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带上楼的地方。

机房设备类

这类标识主要是指对物业区域内的机房名称、机电设备名称进行标识,以及根据机房设备的具体用途进行针对性的安全警示,比如“工作区域,非请勿入”、“高压危险”、“小心有电”、“请勿触碰”等。

部分机电设备可能出厂自带标识,但自带标识往往较小,经年累月使用后极容易磨损,无法看清有关信息,所以建议全面摸查各机房及机电设备,分类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在机房设备上标示清楚名称及用途,必要时还要附上使用方法。虽然前期工作量较大,但是后期管理起来会较为便利。

方向指引类

此类标识的作用是定位与导航,主要设置于小区入口、划分了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区域以及停车场等对方向指引有需求的地方。

停车场的方向指引极为重要,在墙上或地上标识的方向箭头一定要确保醒目无磨损。如果是双向道,要注意两点:第一,设置标识如反光条、方向箭头等时要注意两个方向均有标识,切忌只在一边设置;第二,有拐角,要设置“注意前方来车”等标识。

总结

标识问题可大可小,但因为标识是物业区域内安全事故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尽到以及是否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直观的判断依据之一,所以标识设置不应是一项物业服务企业一时兴起聊胜于无的工作,而应当是郑重其事化为日常的工作。设计时及设置过程中抓住共性,提高工作效率,重视差异,将安全保障义务履行到位;设置完成后及时维护,动态管理。这一系列工作既能展现物业服务的高质量、高水平,也能将企业自身风险降到最小,防患未然。

当然,物业服务企业也不用在标识设置问题上草木皆兵,夸大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法院明确在判决中表明,公共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能够预防和控制损害发生的范围内,现有案例也并非全部判决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承担有关责任。

总而言之,物业服务企业如果能够摒弃侥幸心理与轻视心理设置标识,再代入一个普通人的视角去审视所设置的标识,确定每一处标识能在特定时空起到应有的提示与警告作用,那么发生意外事故后于情于理都不该再受到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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