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男子捡了5350元归还了失主,可事后失主却表示自己丢的是2万元,要求男

八点聊史 2024-03-15 19:40:18

贵州毕节,男子捡了5350元归还了失主,可事后失主却表示自己丢的是2万元,要求男子把剩下的归还,男子说自己没有捡到2万,拒绝归还,失主一纸诉状将男子告上法庭,一审判决男子归还1万元,男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来源: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先生万万没想到,自己在路上捡了5350元,竟然因为这笔钱,惹上官司,孙先生可谓是后悔不已,早知如此,就不应该捡钱。   最近孙先生运气极佳,不仅在生意场上做得风生水起,而且在生活中各项事务也都诸事顺利,一天下班之后,孙先生骑车走在路上,当起来到一个十字路口时,只见地上放着几张红色的纸张,走近一看,竟然是一摞红红的百元大钞,这可高兴坏了孙先生,捡起来仔细查看过后,这一摞钞票竟然有5360元。   老实讲,当时孙先生打算将这笔钱款占为己有,可是来想去,如果将这笔钱占为己有,那一定会给失主造成不小的损失,为此,孙先生还是决定将这笔钱交到执法部门,可由于当天天色已晚,孙先生暂时将这笔钱带回家中,打算第二天再将这笔钱交到执法部门。   未曾想,第二天一大早就有几名身穿制服的工作人员来到孙先生的家中,在表明来意后,孙先生表示:自己压根就没打算将这笔钱占为己有,原本就打算上交,所以面对着工作人员的询问,孙先生当即将这笔钱款一分不少,全都交到执法人员的手中。   原来,当天下午失主黄先生就来到公安机关报警,经过执法人员的调查,最终发现是孙先生捡到的这笔钱,所以执法人员才亲自登门到访,可当执法人员将这笔钱归还给失主时, 黄先生却坚称,自己丢的钱并非5350元,而是整整2万元,并要求孙先生全额归还。   黄先生的话,令孙先生疑惑不已,孙先生表示:自己仅仅捡到5350元,其余的钱款一概不知,如果自己想要占为己有,那何必要归还这其中的一部分呢?对于孙先生的说法,黄先生并不认可,随后在亲朋好友的建议下,选择与孙先生对簿公堂,要求其归还1万元。

那么,此事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应当如何判定呢?   民法典314条规定,捡到财物的,应该及时将其归还,无法找到失主,可以将其交到执法部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孙先生确实捡到了5350元,不过按照孙先生的说法,他并未打算将这笔钱款占为己有,而是打算将其上交,只不过天色已晚还未来得及行动,针对于此,孙先生也向执法人员诚恳认错,但他坚决拒绝归还2万元的款项。   不过在法院工作人员看来,目前孙先生将捡到的钱拿回家中,这不得不对孙先生的动机有所怀疑,既然捡到钱想要上交,为何又要将其带回家,而不是直接交到执法机关,所以一审判决:孙先生酌情归还黄先生1万元,对于这一判决,孙先生表示不服,随即向更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应该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具体到本案中,黄先生声称:当天自己取钱时,有三位村民陪同,可经过工作人员的调查,发现这三位村民的口供几乎一致,而且这三人和黄先生有着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工作人员并未采信。   除此之外,虽然有证据能够证明黄先生确实在银行取了三万元钱,但是这期间丢失的钱款,有可能被风吹走,有可能被他人捡走,所以无法证明孙先生捡到的钱款就是两万元,综上所述,最终二审判决:孙先生归还黄先生5350元,并驳回黄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事件不仅是对诚实与善良的考验,更是对法律公正的彰显,孙先生的坚持与上诉,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清白,也捍卫了法律的尊严,这提醒我们,在面对纷争时,应坚守诚实与公正,让法律成为我们行为的指引,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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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3-15 22:06

    很明显,5350元并非原告的,应该是其他人,原告应该归还5350元,等待下一失主!

  • 2024-03-16 12:40

    挀出所仅仅以臆测的动力就能够断案吗?!!!

  • 2024-03-16 06:03

    失主有敲诈勒索行为,应该重罚。即使你有两万块丢失了,不一定都是一个地方丢的同一个人捡的。况且你是否真的丢了两万元,最大可能就是趁机敲诈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