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6日,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贵州好花红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总工程师雷钱龙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雷钱龙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退缴在案的雷钱龙受贿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雷钱龙利用担任黔南州交通建设公司经理助理、副经理和黔南州交通设计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项目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设计进度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好处费共计756万余元。
罗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钱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大部分赃款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