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是男权社会,因此不少人认为那时的男子看重女子的贞洁,娶妻更以女子否保有“贞洁”为先决条件。但是山西按察使萨哈谅在乾隆六年给皇帝的奏报,却可以打破这种固有认知。
晋省浇风,凡民间婚娶不以处女为重,反以再适为良。以为处女不能亲操井臼,再醮者已知治理家务。是以民间贫苦之家,公然嫁卖其妻者有之。或妻不安其室,忍弃前夫,而再适者有之。彼温饱之家,不思礼聘闺女,反不惜多金购买有夫之妇,以为得计。
简单来说就是“黄花闺女”在山西遭人嫌弃,贫苦之家的已婚女子反而成了婚嫁市场的香饽饽。至于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萨哈谅认为是山西民风太差。男人觉得未嫁过人的女子不会操持家务、服侍丈夫,自己不能立即享福,还不如娶已经精于此道的二婚女子。
这个奏报,有的人认为是新上任的萨哈谅在故意夸大恶习,为自己留下“治理有方”的操作空间。
首先,山西已有的生活风俗与萨哈谅无关,即便他任内改变不了这些风俗习惯也不影响他的官声。真想捞政绩夸大“盗匪”这类问题更有效果,所以萨哈谅没必要在这个问题上主动欺君。
其次,同一时期的《山西通志》,涉及地方婚俗的部分也记载了一些旁证:
太原府:妇人白髻而妖服,不蚕不织。迩来竞尚奢靡,婚娶重财……
平阳府:喜祭赛婚论财礼……
蒲州府:婚姻论财……
保德州:婚娶论财……
就是说山西不少地方的“闺秀”不事生产、爱打扮、爱花钱,而且婚嫁时索要的聘礼高。再综合萨哈谅的奏报,大致可以得出这么个结论 --山西很多普通家庭因财力限制,不愿意娶这些费钱还不干活的“大小姐”过门,更愿意到贫寒之家挑选(买)老实本分的人妻。
综上,萨哈谅大概率在奏报中没有撒谎,当时山西是有以“二婚”为优的习气。
但是整治地方风俗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很难。因为风俗之所以成为风俗,是因为相关的思维、习惯已经固化入人们的生活。别说好不好改变了,能在整治过程中不起冲突都难。
萨哈谅干嘛要主动请缨去做这费力不讨好的事情?
其实萨哈谅真正关注的不是 “婚娶不以处女为重,反以再适为良”,而是“是以民间贫苦之家,公然嫁卖其妻者有之”,因为这不仅是风俗问题,还是涉嫌违法的问题。
在清朝丈夫是不能随意“嫁卖”自己妻子的,因为妻不同于妾,不是丈夫的私产。即便是女子犯了“七出”(无子、淫逸、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被判出妻(离婚),她也可以带着个人财物返回娘家生活。
因此丈夫把自己妻子转卖给他人,一般有两种途径。
其一是和买家谈好之后休妻让她“再嫁”;其二是以妻子与人“和奸”(出轨)为由,将自己的妻子“嫁卖”于他人。
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 ……
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
前者被查出来相关财礼要没收,妇人会被判断离(离婚)返回本家。
后者官府真的清查起来更麻烦,因为“和奸”得有奸夫。这种“奸夫”很不好当,抓住至少杖九十,真要是对簿公堂没谁愿意背这个锅。就算是买家自认是“奸夫”,也要杖八十并判妇人断离归家。
所以当时山西地区买卖二手“人妻”的行为大概率都是不合法的,打着“民不告、官不究”的擦边球。这种事儿一抓一个准,还不容易惹出争议。所以萨哈谅才特意奏报出来,为自己日后备好政绩。
不过这种淡化妇女“贞洁”的风气,也不能当作当时妇女地位上升的证明。可以被丈夫公然“嫁卖”,哪有地位可言?而且除此之外,律法对她们的真实态度更为残酷。
若本夫奸所获奸,登时将奸妇杀死,审明奸情是实,奸夫绞监侯,本夫杖八十……
若奸所获奸,非登时将奸妇杀死,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将奸夫拟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 ……
非奸所获奸,或闻奸数日,杀死奸妇,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将本夫照已就拘执而擅杀律(徒刑三年)……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
从上述清律中可以看出,律例是鼓励丈夫捉奸并当场杀死妻子的。因为捉奸当场杀死“杖八十”;捉奸之后再杀“杖一百”;未能亲自捉奸而杀“徒刑三年”。
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首先是为了降低官府查证的工作量。
因为“和奸”这种事儿,现场捉拿“人赃并获”,还有人证(一般捉奸也不会一个人去),可以轻松定案。而事后去查各自说项,到底是“和奸”,还是诬告嫁祸就不那么容易查清楚了。
其次,考虑到丈夫在众目睽睽之下承受的巨大羞辱,作为“补偿”律法就给予了一定的发泄空间,杀奸妇泄愤(也可以杀奸夫,处罚比杀奸妇要重)。看似公平合理,实则没把女方当人。
因为丈夫给自己妻子戴“绿帽”,律法没有任何处罚规定,或者说无责。妻子捉奸如果殴打或杀死丈夫,那她的结局 -- 死路一条。即便妻子控制情绪仅仅就此事责难丈夫,也有可能被扣上“多言、妒忌”的帽子而被“出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