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由诈骗4人122万余元男子一审被判刑10年4个月处罚金15万元

荆门晚报 2024-09-04 09:20:21

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宋芬)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诈骗案,一男子以虚构承接工程项目需交意向金等为由骗取4人共计122万余元而犯下诈骗罪,领刑受罚。

被告人刘某,男,今年39岁,沙洋人,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

今年2月20日,刘某接到警方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查明案情后,警方以刘某涉嫌犯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7月24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法院查明,2021年1月至2023年11月,刘某虚构承接工程项目需交定金和意向金、房屋过户需补差价、介绍工作需请客送礼等事由,先后骗取4人共计122万余元。其中,2021年1月底,刘某谎称可以帮助他人承接外地一防水项目,以需交定金为由骗取对方3万元。2022年初,刘某谎称可以帮助对方承接荆州一单位部分装修工程,以需交定金、送礼为由骗取对方9万元。后来,刘某继续编造各种谎言对该当事人行骗,截至2023年12月底共计骗取62万余元。

2021年4月,刘某谎称可以帮助他人承接荆门城区一水电工程及防水项目,骗取对方15万元意向金。2021年底,刘某又谎称可以帮助对方承接荆州一单位装修工程,以需送礼为由骗取对方15.5万元。由于是虚假工程,刘某未能为对方接到工程,为了拖延还款,他便继续行骗。2023年4月,刘某谎称自己的堂姐是某大学教授,可以将对方的女儿录入该大学,并以疏通关系需送礼为由骗取对方6万元。截至2023年7月,刘某共计诈骗该当事人36.5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刘某多次诈骗,可从重处罚;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在案发前已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刘某退赔违法所得1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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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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