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一女子在侄儿25岁那年,为了让侄儿成家立业,拿出多年的积蓄,给侄儿首付了一套房子。后来侄儿因病去世,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认为女子无权继承侄儿全部遗产。女子不服,一纸诉状,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男子王某·化名·自幼体弱,身体不好,年纪轻轻就患上了糖尿病、肾病等多种疾病。王某父母健在时还好,有人可以照顾王某,但十几年前,王某父母先后离世,留下王某孑然一人,生活都成困难!
姑姑赵女士见王某不容易,无人照顾,就把王某接到她家,和她一起居住。 赵女士和王某虽然是姑姑和侄儿的关系,但自从王某父母离世之后,赵女士对王某比对自己的孩子都还要好。
王某身体不好,多次生病住院,全是赵女士在张罗、照顾,王某父母没有留下什么遗产,没钱治病,也是赵女士付的医疗费。 不仅如此,在2013年时,赵女士考虑到王某已经25岁了,今后要成家立业,娶妻生子,没有房子不行,就拿出多年的积蓄,在某小区为王某首付了一套房子。
然而,王某身体不好,没办法上班,首付了房子之后的房贷,一直是赵女士在还。
或许是因为身体的原因,王某没有女朋友,也没有娶妻生子。时间到了王某31岁那年,王某再次生病住院,且因病重不治,离开人世!
后面的事情自不待言,赵女士为王某办理了后事,然后去办理手续,准备继承她为王某的买的房子。
谁曾想到,民政局虽然认可赵女士对王某尽了很多扶养责任,但民政局认为,赵女士不能分得王某的全部遗产。
对此结果,赵女士无法接受,王某没有亲人在世,自己为什么不能继承这套房子?紧接着,赵女士一纸诉状,将民政局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某名下房子的全部份额。 有网友表示不解,赵女士是王某唯一的亲人,这套房子也是赵女士出钱买的,关民政局什么事情,赵女士继承这套房子,民政局凭什么管? 首先,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赵女士为让王某成家立业,以王某的名义首付的房子,登记在王某名下,两人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没有异议。
但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658条、659条的规定,这两条实际上是规定了,房屋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后,便不能撤销赠与的规则。 换而言之,虽然这套房子是赵女士首付、还贷,但房子属于王某,王某过世之后,这套房子属于王某的遗产,赵女士想要获得这套房子,只能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 其次,这事关民政局什么事情?赵女士继承房产,为什么要民政局的同意?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很多网友没有看懂,不知道这一条是什么意思。
其实,本条规定有非常重要的两层意思,第一,继承开始后,要推选遗嘱执行人,第二,法律赋予了继承人管理遗产的义务。 赵女士继承房产,为什么要民政局的同意,就是因为民政局是王某遗产的管理人,由民政局对王某的遗产进行处理和分配。 再次,从法律上讲,赵女士可以全额继承这套房产吗?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赵女士和王某是姑姑和侄儿的关系,从第1127条来看,她并不是王某遗产的继承人,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但是,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也就是说,赵女士只能继承部分房产,不能继承全部房产。但是,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套房子是赵女士出的首付,贷款也是赵女士在还,如果赵女士不能全额继承这套房产,对赵女士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最后,法院认为,赵女士是继承人以外的对王某抚养较多的人,赵女士在王某父母离世后,对其进行抚养、照顾,其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最终,法院判赵女士继承王某名下房产全部份额。
五毛战狼小粉红
我看懂了,还有贷款没还完,如果不给全部继承,贷款不还了,银行的律师团队就来了。还是全部让她继承吧
淡漠
业不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