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19年6月26日9时15分,原告纪某1妻子李某敏因右侧腹部疼痛到x区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李某敏入院后首先被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伴穿孔,后按被告处要求办理住院手续,并按照急性阑尾炎伴穿孔对李某敏进行输液(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氯化钾氯化钠注射液)治疗。
但李某敏仍右侧腹部疼痛剧烈。后经李某敏肝胆胰脾双肾输尿管膀胱右下腹彩超、双肾输尿管CT、经腹子宫附件彩超、经阴子宫双附件彩超、心电图、血常规、艾滋病查询等多项检查,经吴红云医师检查,李某敏被确诊为卵巢囊肿蒂扭转,并急需手术。
同日下午18时35分,由吴某主刀为李某敏做腹腔镜下左侧附件切除术和盆腔粘连松解术。李某敏术后转天白天出现呼吸困难头晕症状,纪某1及时向医生说明情况,医生并未对李某敏检查便口头告知是术后反应。
当天晚上右下肢出现肿胀,纪某1及时找到史某某医生,并说明右下肢腿肿严重情况,史某某没有任何回应,也没有对李某敏进行任何检查或查看。李某敏术后第三天,右下肢继续肿胀,并加重,纪某1继续找值班医生说明情况,医生仍未做任何表示,也未对李某敏进行检查。
李某敏术后第四天,右下肢仍继续肿胀,无任何医生对其进行检查。李某敏术后第五天,吴某医生查房,纪某1和吴某说明腿肿情况,吴某也未做任何表态,未对李某敏做任何检查。李某敏术后第六天,李某敏应医院要求办理出院手续,但直至李某敏出院,都未对李某敏的右下肢肿胀进行查看,并被告处表示李某敏无任何后遗症或并发症。
李某敏出院后第六天早上,即2019年7月8日,李某敏出现呼吸困难,身体全身疼痛,李某敏家属及时拨打120,到x区人民医院后,被告处表示抢救也没用了,但是经抢救半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但抢救过程中,被告处始终未向李某敏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
二、患方观点
李某敏入院后,被告处未及时诊断李某敏病情,开始以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伴穿孔进行治疗,延误李某敏卵巢囊肿蒂扭转的治疗,并使病情加重,错过了治疗时机。其次,李某敏术后,一直出现右下肢严重肿胀,纪某1多次向被告处说明腿肿情况。而且在6月27日李某敏做检查时其凝血四项纤维蛋白原及D二聚体异常,就是血栓形成的征兆。
但是被告却屡次采取消极态度对李某敏置之不理,延误治疗并发症,被告处严重不负责任。且李某敏术后,被告处没有深一步对李某敏进行彻底检查,未检查李某敏肺部是否有感染、淤血、出血、水肿、血栓等情况,卵巢有囊肿也未检查出来。
在未有以上检查的情况下却因为他人腾病房要求李某敏出院。李某敏进行抢救时未向李某敏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且态度消极,主观认为李某敏不行了,并未竭尽全力抢救。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78609.82元。
【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辩称】
根据鉴定意见书的第五项分析说明,能够得出本案的医疗行为自身就存在风险性,而且导致肺塞栓本身就属于手术的并发症,而且根据医院的等级以及医院的医学水平和技术条件,院方已经尽职尽责,所以说就其过错我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尸检结果】
死亡原因为肺动脉栓塞至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结果】
综合考虑到多种因素、医疗行为本身存在的风险性、当时地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x市x区人民医院对李某敏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医疗过错】
本例中李某敏左侧卵巢肿物蒂扭转,入院当日即进行了腹腔镜手术左侧附件切除+盆腔黏连松解术,术前查D二聚体1.14mg/L↑、纤维蛋白原5.8g/L↑,术后第2天查D二聚体4.43mg/L↑、纤维蛋白原5.4g/L↑,李某敏存在VTE的危险因素。
如医方在此时选择较有针对性的辅助检查如下肢血管CUS等,或进一步复查D二聚体、纤维蛋白原是否有持续增高,有可能早期发现其深静脉血栓形成,给予有效的预防及治疗措施,但医方术后一直未进行深静脉血栓形成筛查;
至患者出院未再复查D二聚体、纤维蛋白原,医方在此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检查不完善的过错。医方过错可使李某敏深静脉血栓形成未能及早发现及早处理,进展成肺栓塞。
【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30日判决,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承担40%的责任 ,赔偿186516.18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所有判例都充分说明了全面检查的重要性,别扯什么过度不过度,检查了最多挨骂,不检查吃官司,赔钱,还要挨骂甚至挨打,挨刀
检查完善的话影响DRG吗?
北大李教授出来说两句!过度医疗要不得,不该做的检查你为什么要做?人呢?
才40%?真如文中所说90%甚至全责都可以的。
啥叫完善?啥叫不完善?
D二聚体高,右下肢肿胀而且还进行性加重,这怎么都要完善下肢彩超排除下肢静脉血栓形成的啊,而且明知D二聚体高,术后还不常规预防血栓,我觉得是赔少了。
drg。。不支持下肢彩超报销
叫你不检查,赔钱吧
这个医院确实有问题,腿肿胀多少天也不知道检查一下。
d2聚体5以上有意义,纤维蛋白原比术前下降。。这。。。
医生要完美的像神一样,不得有一丝错漏,去他么的,不干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