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叫停“连坐”能松绑罪犯子女考公?

老梁不郁闷 2023-12-30 20:15:38

据媒体报道,日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报告中明确,违法犯罪行为人罪责自担,不能株连或及于他人。这被媒体称为叫停“连坐”,并引发了是否放开犯罪人员子女考公的讨论,那么这件事怎么看呢?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其实之前刚做过法工委的报告,当时说的是“全面禁放”烟花爆竹的问题,结果就有很多人误解,以为法工委备案审查要求修改“全面禁放”,就是可以松绑禁放了,这个完全是误解。

我们上篇文章也说了,法工委的依据就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只是不授权全面禁放,但是授权禁放了的,所以接下来这个春节也不会有什么大的变化,借机说想要彻底放开的属于没看懂法工委的报告。

那么这次说的叫停“连坐”,其实还是来自法工委的这份备案审查的报告,结果照例是被误读了。

连胡锡进都发声了,提到了政协委员对罪犯子女考公限制,但是后来这帖子找不到了,不知道是不是他也发现问题了。

关于备案审查制度以及普通人如何参与,我之前的视频也介绍过了,这里就不赘述了。简单说一下法工委提到的具体案例,是说有的市辖区议事协调机构发布通告,对涉某类犯罪重点人员采取惩戒措施,其中对涉罪重点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在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应予停止执行。

首先说市辖区,就是地级市以上设立的区级单位,其实就相当于县级,议事协调机构可能有些人不了解,通常是跨部门设立的机构,比如说我们常见的领导小组、委员会这些都是议事协调机构。

但这里说的议事协调机构是级别比较低的,也就是个县执法领导小组这个级别,所以跟考公一分钱关系都没有,我还没听说过这个级别招录公务员的,这个我不太了解,据我所知考公一般都是国考或者省考,区县一级招录的是合同工或者事业编,有时候会说体检标准参考公务员标准,但这并不是公务员序列。

这种招录一般都是什么人才引进领导小组或者事业单位招聘领导小组在主持,这倒是符合前边提到的议事协调机构描述,但是不清楚是不是,所以目前看这个案例跟考公没什么关系。

那么年初确实有政协委员质疑考公这方面问题,当时是政协委员、律师周世虹提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彻底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人员极不公平。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被扶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

但这里有个特别基础的问题,就是目前关于考公这方面限制不是立法问题。就我所知并没有法律对政审内容做出过规定,比如公务员法里就没有这个要求,目前法律规定的一些行业限制主要是针对其本人的。

那么有没有对亲属方面的规定,是有的,2020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规定,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其中就包括了对因为一些罪名受到刑事处分的情况,但是注意这里并没有规定所有刑事处分都算,这也不是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再比如《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也规定一些人不得征集服现役,其中也包括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在一些刑事犯罪中受到处分的,这里也没有涵盖所有的刑事犯罪。

当然还有一些地方的政审规定,这个情况我并不完全掌握,但是这些都是基于相应组织内部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的,严格说来并不是立法行为。所以大家注意这个建议者本身也是说的要求改革政审方式,他没有说要求修改立法。

但是人大这个备案审查工作肯定是个立法工作,基于的是立法法的授权,所以我个人认为,不能把这两件事混淆起来,而且前边提到的这两个涉及犯罪人员子女的规定,也没有被全国人大认定不合法。

不过这里我还想多句嘴,全国人大这个表述我觉得也有欠妥的地方,比如说他们援引的原则是罪责相适应,但其实就我所知即便是地方议事协调机构,也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这样谈不上罪责,只能说限制公民权利本身可能存在违法的问题。

另外包括“连坐”的这个说法,很多人应该也注意到了,这并不是报告中的措辞,央视使用的时候是打引号的,因为历史上的“连坐”可不是限制就业,也是要受刑的,这一点我觉得还是应该区分,没有人因为父母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可能有人会说了,这些内部规定即便说不是立法问题,但是否存在侵犯公民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呢?

这个在我看来,一个关于问题在于出任公务员是不是一个基本权利?

我之前就说过,做公务员不是一个福利项目,考公跟教育、社保是两回事,犯罪人员子女确实也需要保障他们受教育和参加社保的权利,而他们受教育和参加社保不会影响别人的权益。

但是考公是找适合人选在政府行政机构中任职,其中有很多人是有执法权的,最典型的就是警察,他们的工作是牵涉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的,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就业,如果有人因为复杂亲属关系将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置于风险,就是有问题的。

所以为了确保这些更大的利益获得足够的安全,只能限制一些可能存在问题的社会成员进入公务员系统,来保护更多人的安全,不过也不是所有公务员都限制。

如果不是公务员,比如就是合同工或者事业编,甚至就是普通的社会工作,如果他这个岗位也不涉及执法之类的问题,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限制就是没有必要,这才回归到他基本的就业权利方面,那么这次法工委提到的似乎更像是后者而不是公务员考试。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要求考公对犯罪人员子女彻底开放,至少目前为止是没有可能的,也不符合法工委的这次表态精神。

而且我之前也介绍过,目前备案审查还没有启动过撤销程序,这次法工委也是督促有关机关对通告予以废止,那现在是否已经废止,没有提。而且法工委领导之前的表态也说过,现在备案审查是不溯及既往的,所以对于之前被限制的人员,也没有救济效果,所以我觉得有些人把相关问题往考公引多少有点拜错庙门了。

不过法工委也表态了,支持有关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确保执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规范推进。那么这个主管部门是谁?未来那个系统要自查自纠,这个咱们有待观察。

但我这里也想给法工委提个意见,就是被要求纠正的通知到底是什么,是哪个部门发的,这个有什么必要替他们遮掩呢?既然他们敢于把这个通报发出来,就应该接受社会公众的评价,而且有明确的指引,也方便基层了解人大的立法精神,从而有的放矢改进工作,现在弄得也不知道说谁,这样引发了很多猜测,我觉得其实完全可以避免。

最后我提醒的是,对于犯罪人员子女的限制和权益保障本身不应该是矛盾的,而是应该不断调整的,使之可以达到最小限制和最大收益的效果,一股脑全部限制是不合理的,但一股脑全放只是同样错误的反向操作而已。

比如说公安机关政治审查规则是在2020年出台的,只是限定在一些比较严重的犯罪和情况内的亲属会对当事人产生影响。而在早期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里,是把直系血亲或者旁系血亲里有重大影响的在服刑人员都计算在内的,当时是不区分罪名的,那这个文件目前已经废止,但是对比看来可以看出其实范围也是有适当调整的。

我觉得与其说在全禁或者全放之间争论,不如考虑如何将这个限制范围定在合理范围之内,可以考虑列出岗位的白名单,在此名单之内不对犯罪人员子女做限制,逐渐让这个名单扩大并合理化,我认为这个相对来说是比较可行的方法。

另外之前有一些网友也跟我交流过,他以为自己是犯罪人员子女不能报考某个地方的考试,我跟他说你去问问,因为很多地方限制的是严重犯罪,他说的这个罪名不是那种特别严重,结果他一问还就是没有限制可以报考的,所以我觉得大家也不要光看媒体渲染,有些事情最好自己去了解一下,在现有的许可范围内争取自己的最大权益。

以上就是我对人大备案审查涉及犯罪人员子女就业问题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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