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未成年人,竟然敢如此嚣张地欺凌他人,连脱人衣服这种侮辱人格的事都做得出来,他们的父母是怎么教育的?
仗着未成年的身份就可以为所欲为吗?到底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吧。
事情回顾
山东威海,4月24日凌晨2点,一群无业游手好闲的未成年人,突然对一名23岁的男服务员刘某发难。
其中,16岁的女孩曲某和15岁的李某首先找上了刘某的麻烦,很快又叫来了更多的"同伙",包括16岁的高某、17岁的张某等十几个人。
这群人把刘某堵在小区地下车库,对他实施了殴打。
更可怕的是,在殴打完刘某后,这群人又把矛头对准了刘某的同事--21岁女服务员杨某。
他们不仅殴打了杨某,还对她实施了羞辱性行为,强行扒掉她的衣服,我去,这帮小年轻也太猖狂了吧!
事后,杨某母亲王阿姨非常生气,看到女儿遭到这样的对待都快哭出来了。
当时参与暴行的多达十几人,作案手段十分恶劣,王阿姨要求将这帮小流氓绳之以法!
法律分析
警方接报后3小时就火速立案,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分赴各地抓获了全部涉案人员,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立案通知书显示,警方是以寻衅滋事罪立案的。
从作案手法看,他们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涉案的大部分都是辍学的未成年人,整天游手好闲惹是生非,和他们的家长有很大的关系。
刑法第293条规定:
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不过,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16岁,李某才15岁,不用坐牢,但可以处行政处罚,如果行政处罚中包含拘留,也是可以不执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至于其他涉案人员,也会依法办理。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由于这些未成年人均无民事行为能力,他们对杨某等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将由他们的家长来承担。
经验教训
这件事给所有父母都敲响了警钟,管教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可不是想管就管,不想管就不管。
你不管孩子,孩子要是犯了事,老师管不了,最后只能由国家来管。
现在不少父母眼里只有赚钱,根本不关心孩子的心理健康,最后酿成大错才追悔莫及。
希望为人父母的引以为戒,还是得多陪伴孩子,耐心教导,别等孩子误入歧途了,才知道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