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见过“红脚文件”吗?三盛集团拟制的这篇人事任命文件别有洞天

曼香课程 2024-08-08 16:48:34

【全文】

这是人事公告全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问题剖析】这是三盛集团制发的一篇人事任命文件。统观全文,可见其存在多处错讹,有的甚至是人们见所未见的。择其要者,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版记部分使用红色排布。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把一篇完整的公文分成版头、主体和版记3大部分,其中版头部分相当于一个人的“头”,主体部分相当于一个人的“身”,版记部分则相当于一个人的“脚”。而且还明确规定,公文各构成要素除有特殊说明者外,一律用黑色。有特殊说明的共有两处即版头部分的发文机关标志和版头与主体之间的分隔线。我们通常所说的红头文件的“红头”就是指发文机关标志。然而本文的做法却出人意外,不仅将发文字号使用红色,更显豁的是版记部分的各要素亦均使用红色,这在公文拟制领域绝对算得上“独树一帜”了,因此称为“红脚文件”也是实至名归。

二、发文机关标志与文种互不搭界。按照规范要求,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2字组成,也可以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但本文却在发文机关标志之后加上“内部”2字,似乎表示系公司内部发文之意,其实殊无必要。因为本文文种使用的是“公告”,而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公布重大事项或者法定事项,这就导致自相矛盾。

三、文种使用不合规范。如上所言,公告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其发布主体级别通常也有所限定。一个集团公司公布一则人事任命事项使用公告显属不当,而应改用通知为宜。更何况文末尚有“特此通知”的表述,也算是自我证明了这一点。从另一个角度看,既然文种使用了公告,但正文里又写“特此通知”,仍属自相矛盾,这种表述还是颇令人折服的。

四、标题拟制不合规范。公文标题应当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3个要素组成,不可或缺。但本文标题只写“人事公告”,既不完整也不明确,更不规范。从标题中看不出究竟是人事任命还是其它什么,过于含混笼统,因此结合正文部分的表述,应当改为:三盛集团公司关于冯劲义先生任职的通知。

五、生效标志拟制不合规范。公文的生效标志由成文日期、单位署名和印章3个要素组成,但本文却遗漏了公司印章。更突出的是还专门标注有董事长姓名,是毫无必要的。在公文生效标志处标注负责人姓名的只有命令(令)和议案文种,其它的则不需要,因此应当删掉。

六、自己给自己行文。突出表现为本文的主送对象是集团各部门、各公司,但在版记部分的抄送栏又重复了一遍,纯属多余。并且按照正常的表述,集团公司发文的主送对象应当将各公司置于各部门之前,即表述为“各公司、各部门”,按照由外到内的顺序方为合理。另外本文还抄送给集团公司董事会,这是最大的问题,也就是说此人事任命事项是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是制文的主体,但本身又成了抄送的对象,这不是明显的自己给自己行文吗?

七、格式设置不合规范。具体表现为:

一是发文字号的“集人字”未能显示出集团公司的特性,应改为“三盛人”或者“三盛发”;年份应当改用六角括号括入而不应使用方括号;发文顺序号不能加“第”字且不编虚位。另外,发文字号应当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两行即20毫米的位置排布,而且其与红色分隔线的距离为4毫米,本文显然差距较大。

二是主送单位应当在标题之下空一行排布,但本文却未空行。

三是正文部分的最后一句话空行太多,显得很不紧凑,字体亦无必要加粗,而且“以上文件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也属赘余,可删去。“特此通知”之后的感叹号也需删掉。

四是生效标志处的成文日期的月日不应使用拓展形式,即不能加“0”,应直接写为“2019年5月5日”。同时还要将其中的“日”字与版心右边缘空出4个字的位置,署名在其上一行居中排布,因此就需要将生效标志整体向左移动至相应位置。

五是版记部分的主题词早已废弃不用,应当删掉;主送和抄送也要删掉;印发日期的月日之前亦不能加有“0”。整个版记部分的红色一律改为黑色。更主要的是版记应当置于偶数页上,即将其移至第2页。

六是全文的字体字号均不规范。标题应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主送对象和正文部分统一改用3号仿宋体字;版记部分各要素一律改为4号仿宋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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