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是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网上查了14 个手机靓号(例如尾号 8888 等)。甲 将这 14 个靓号的机主信息全部下载了下来,让乙按照这些信息伪造了虚假身份证件。随后,甲拿这些虚假身份证件到手机营业厅,将这些靓号过户到乙的名下,之后随机卖给了其他人,获利 4 万余元。
【问题】本案该如何定性?
【分析】
1.诈骗罪的行为公式与三角诈骗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公式为:A虚构事实、隐瞒真相;B引起被害人的错误认识;C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D 行为人据此获得财产;E 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
三角诈骗:典型特点是受骗人和被害人不是同一人。行为人没有对被害人直接实施诈骗行为,而是利用受骗人的不知情,使得被害人遭遇财产损失。此时要辨别受骗人是否对被害人的财产有处分权力(即诈骗罪的行为公式的第三步)
本案中,手机靓号是财产性利益(手机靓号具有明显高于普通手机号的价值,是得到电信公司肯定的),受害人是靓号的真正主人,受骗人是电信营业厅的工作人员。甲拿着虚假身份证件来过户,具备权力外观,工作人员对手机号码具有处分权限和地位,甲的行为构成三角诈骗罪。
2.工作人员对手机靓号中的话费也有处分权限
手机号码和话费关联在一起,转移手机靓号与转移其中的话费是不可分离的,因此应该承认营业厅工作人员的处分权限的。如果认为电信营业厅的工作人员没有处分权限,就不一定能办理这项业务了。
3.甲对手机靓号的新主人也成立诈骗罪。
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新主人同样遭遇财产损失。
4.甲的两个诈骗罪之间的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手段与目的、原因和结果之间具有类型化的关系。本案中,甲对手机靓号的原主人成立诈骗罪(方式是三角诈骗),对手机靓号的新购买人也成立诈骗罪。张明楷教授认为,是否成立牵连犯,取决于是否存在类型化的牵连关系。本案中,甲不可能需要那么多手机靓号,他是以出卖手机靓号为目的而骗取手机靓号的,所以,认定为牵连犯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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