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撤销或撤回执行申请后哪个可以恢复执行?时效是两年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8-03 09:02:13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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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性程序开始后,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那么,撤回或者撤销执行申请后,可否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规定,撤销执行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仍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但有以下情形的,执行人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1.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申请恢复执行有时间限制吗?

法律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因此,无论是撤销还是撤回申请,恢复执行仍受时效限制,申请执行人应特别注意2年的申请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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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六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第五百一十八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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