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被告李女士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获得胜诉,本所郭丽丽律师作为李女士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应诉此案。
接到此案后,郭丽丽律师对案件材料仔细梳理,与当事人积极沟通,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实务经验,针对争议焦点发表答辩意见,最终取得了胜诉结果。
本案是xx公司监事袁先生,对公司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李女士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袁先生主张李女士利用其在公司的职务之便,进行了包括控制公司账户、转移资产、与竞争单位私下签订合同等一系列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要求李女士赔偿公司862,682.50元的损失。郭丽丽律师接到委托后,详细整理证据,主张李女士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袁先生提供了一系列的证据,试图证明李女士的行为对公司造成了损害。郭丽丽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否认了袁彪的指控,并提供包括与公司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文件,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并基于案件事实进行了分析。法院裁定,袁先生所提证据不足以证实李女士行为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害。特别是在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律师费及技术服务维护费争议方面,法院认为袁先生未能充分证明这些费用不合理或与李女士行为直接相关。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