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福建琦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罚

中国基建报 2024-11-19 22:48:39

11月19日,本报从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获悉,由于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近日,福建琦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处罚。

本报注意到,此次处罚涉及的工程项目名称为“三坪村美丽乡村路口到黎明主干道和浦口社主干道路灯改造亮化工程”,工程项目所在地为平和县。

经查明,施工单位福建琦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某涛签订协议,允许许某涛以本公司名义承揽三坪村委会实施的三坪村美丽乡村路口到黎明主干道和浦口社主干道路灯改造亮化工程。

根据“5.3.1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1次扣20分,有效期1年”,福建琦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扣20分。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根据福建琦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许某涛签订的《内部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管理费(结算价431046.68元的2%不含税),即人民币捌仟陆佰贰拾元(不含税¥8620元),并处合同价465191.29元的2%罚款,即人民币玖仟叁佰零叁元捌角叁分(¥9303.83元)。对法定代表人赖某阳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佰陆拾伍元壹角玖分(¥465.19元)。

本报还注意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平建罚字[2024]第111301号,文件印发日期为2024-11-13,不良行为类型为“业务承接”,发文机关为平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示期为2024-11-19 至 2024-11-25,有效期为2024-11-26 至 2025-11-25。

本报通过企查查了解到,福建琦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12-21,法定代表人为赖小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602058448748U,企业注册地址位于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文美村岐山138-1号,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文|中国基建报 杜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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