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火龙常 2024-09-06 17:32:39
可否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作者:张春光【锦天城律师所】

1、最高院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2、北京高院的规定

《北京市法院执行办案规范——债权及收入的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对于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但需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生活费用标准可参考被执行人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酌情确定。”

3、上海高院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及社保案件执行前申请财产保全等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除个人养老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养老金采取扣划措施,但必须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费用。被执行人签署《扣款承诺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所在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协助扣划被执行人个人养老金手续。市劳动社会保障咨询事务所统一进行逐月扣划,并逐月将所扣划的实际金额直接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具体操作按沪社基服(2005)1号文件内容执行。被执行人未签署《扣款承诺书》的,人民法院可向所在区、县社保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养老金账户基本信息,在被执行人养老金发放账户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扣划手续。”

4、山东高院的规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三)》第13个问答:“法院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社保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法院冻结、扣划。”

5、重庆高院的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清偿债务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清偿其债务,有关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第二条规定:“执行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的,根据被执行人退休、退职的类别,分别以送达执行文书时重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退职人员最低退休生活费标准为扣付底线;扣付后退休、退职人员及其所抚养人口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中,市人民政府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退职人员最低退休生活费标准有新规定的,由人民法院重新裁定按新规定执行;”

6、宁波中院的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协助扣划被执行人月基本养老金以抵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督促被执行人在其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同一银行另行申请办理银行卡,该银行卡用于从被执行人基本养老金中划入必要生活费用。人民法院在参考当地生活水平、被执行人实际情况等基础上,明确被执行人必要生活费用标准,并告知被执行人。”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需社保经办机构协助扣划被执行人月基本养老金以抵偿债务的,应向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执行需冻结、扣划的总金额、月扣划金额、扣划起始年月,同时载明被执行人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银行账号和其另行申请办理的银行账号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协助办理,并将被执行人月基本养老金分别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但是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一般不低于被执行人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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