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乔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了袁女士,两人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八百元的费用达成了非法交易协议,并相约在袁女士租住的出租屋进行交易。
随后,在袁女士的要求下,男子乔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提前支付了费用。当天傍晚时分,男子乔某根据袁女士提供的地址,驾车来到了袁女士租住的出租屋。
进入屋里后,男子乔某见袁女士长相颇为漂亮,心里甚是满意。其后,两人坐在床上简单攀谈了几句,随即便发生了关系。
事后,两人躺在床上闲聊时,竟发觉彼此兴趣相投,非常聊得来,大有一番相识恨晚的感觉。当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居然擦出了爱的火花。
于是,互生好感的两个人,便成为了男女朋友,竟然试着处起了对象。然而,不久之后,让男子乔某始料未及的是,他竟然因为涉嫌嫖娼,被警方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原来,袁女士虽然已经答应男子乔某金盆洗手了,然而,为了来钱快,袁女士背地里却依旧从事非法交易活动。而由于长期在出租屋里提供非法交易服务,袁女士遭到了不少热心群众举报,遂被警方当场查获。
其后,警方通过调取袁女士的手机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顺藤摸瓜又查获了好几名曾与袁女士进行过非法交易的人员,而这其中就包括男子乔某。
最终,因涉嫌嫖娼,男子乔某被警方依法处以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然而,面对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男子乔某却表示不服。男子乔某认为,他和袁女士如今已经成为了男女朋友,因此,警方凭什么拘留他呢?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男子去嫖娼,事后和女子成为朋友,为何依然被拘留呢?对此,笔者认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因此,卖淫嫖娼有三大构成要件:不特定的对象之间、有金钱财物上的交易、发生了关系。
本案中,案发当晚,男子乔某和袁女士属于第一次见面,两人此前并不认识。因此,两人属于不特定的对象之间。
此外,两人在网上以八百元的费用达成了非法交易协议后,在袁女士的要求下,男子乔某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已经提前支付了费用。因此,两人有金钱财物上的交易。
另外,案发当晚,两人按照约定,在袁女士租住的出租屋见了面后,也的确发生了关系。
综上所述,案发当晚,由于男子乔某和袁女士之间符合卖淫嫖娼全部的三个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中,警方认定男子乔某构成嫖娼,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有法可依。
当然了,尽管事后,男子乔某和袁女士成为了男女朋友,但是这一点并不阻却案发当晚,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的既定事实。
这是因为,两人先前的卖淫嫖娼行为是一个既存的独立违法行为,因此,后面的恋爱行为,不可能也无法消灭之前的违法行为。
而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情节较轻”,且可以视情况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嫖娼的;70周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谈好了价格或者已经给付了钱财,但是没有发生关系的。
本案中,男子乔某属于中年人,而且已经与袁女士发生了关系,故而并不属于“情节较轻”之列。因此,男子乔某因为嫖娼被抓后,警方依法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十日,处罚适当,并无不妥。
结语:男子去嫖娼,事后和女子成为朋友,为何依然被拘留?
这是因为,案发当晚,由于男子乔某和袁女士之间符合卖淫嫖娼全部的三个构成要件,因此,本案中,男子乔某已经构成了嫖娼。
尽管事后,男子乔某和袁女士成为了男女朋友,但是这一点并不阻却案发当晚,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的既定事实。
而且,由于本案中,男子乔某属于中年人,而且已经与袁女士发生了关系,故而并不属于“情节较轻”之列。因此,男子乔某依法的确应当被处以拘留。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