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化名)是广西省西林县的一名农民工,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了文丽(化名),并与其发展恋情。文丽是一个单亲家庭长大的姑娘,母亲李梅(化名)早年丧夫,辛苦地抚养女儿长大。李梅希望女儿能找一个踏实能干的男人嫁了,并要求吴某当上门女婿。吴某为了迎合岳母的意愿,答应了这个条件,并于2015年3月11日与文丽领证结婚,住进了岳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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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吴某和文丽的婚姻并不幸福,两人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吴某还怀疑文丽出轨,对她采取强制手段。文丽感到压抑和不满,经常早出晚归,有时甚至失踪几天。李梅作为母亲和岳母,被夹在中间,只能尽力调解两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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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4日晚上,吴某又与文丽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并提出要离婚。文丽气愤地离开了家,李梅让她睡在自己的房间。深夜,吴某趁岳父醉酒睡着的时候,悄悄溜进了岳母的房间,对熟睡中的李梅实施了性侵。李梅被惊醒后,以为是自己的丈夫,在黑暗中没有察觉到异样。等到打开灯后才发现是女婿吴某。吴某用口头胁迫和利诱的方式让李梅不要声张此事,并逃离了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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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羞愧难当,不敢告诉女儿和其他人,只能忍气吞声。而吴某却没有收手,反而趁机多次对李梅进行性侵。直到3月2日晚上,文丽因为忘记带衣服而提前回家,在半路上接到了母亲的报警电话。原来那天晚上,吴某又一次闯入了岳母的房间,并对她进行性侵。这次李梅终于忍无可忍,大声呼救,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文丽赶到家后,看到了自己的女婿正对着自己的母亲做着令人发指的事情。她气愤地控制住了吴某,并等待警方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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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到达现场后,将吴某带走,并对他进行审讯。吴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却把责任推到了妻子身上,说是因为妻子对不起他,他才会对岳母下手。吴某的妻子文丽则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吴某采取口头胁迫的方式,致使被害人李梅心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且多次对被害人实施性侵,情节严重。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虽然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是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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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本案中,吴某对岳母实施性侵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已经导致两人感情破裂。文丽作为受害人的女儿和吴某的妻子,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因此,法院依法准予两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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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本案是一起极其恶劣的家庭伦理案件,不仅涉及到夫妻感情的破裂,还涉及到亲子关系的破坏和道德底线的践踏。吴某作为一个男人和一个女婿,竟然对自己的岳母下手,实在是令人发指,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反了人伦。他不仅伤害了自己的妻子和岳母,也伤害了自己,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道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