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壹号物业公司不服业委会查封其收费账户向法院申请复议

张海涛看房产 2025-01-08 03:18:01

原创 湖滨花园业委会 惠州市惠阳区湖滨花园小区业委会 2025年01月02日 00:00 广东

这惠州市惠阳半岛壹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绝对的“爱心企业”,要持续亏本经营贴钱为我们湖滨花园小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绝对是“爱心企业”,值得全国推广,更值得全国物业服务行业企业学习: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半岛壹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不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4)粤1303执保10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简称“10301号裁定书”),请求撤销该“10301号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支行开设的账户的冻结。

事实与理由:

一、湖滨花园第三届业委会系非法组织,其不能向法院提起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湖滨花园第二届业委会已任期届满,其后非法组织业主大会选举第三届业委会,并向惠阳区住建局送交了《关于湖滨花园小区2024年一次业主大会暨第三届业委会换届选举会议决定的备案》材料。但惠阳区住建局2024年11月22日向湖滨花园第二届业委会发出《关于湖滨花园小区2024年第一次业主大会暨第三届业委会换届选举会议决定备案的复函》,明确载明:“我局不予备案”。

而且该复函“不子备案”的事实依据为惠阳区住建局和淡水街道办事处已经“明确指出此次会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法律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该条款的规定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可见,由于湖滨花园小区2024年第一次业主大会暨第三届业委会换届选举会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已被惠阳区住建局明确意见“不予备案”,而且,从《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文义来看,这种“不予备案”的意见,实质上是撤销了其决定,否定了湖滨花园第三届业委会作为合法主体的资格。

既然湖滨花园第三届业委会并不拥有作为合法主体的资格,就不具有合法的社会组织地位,也就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所以,其根本不能提起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湖滨花园业委会系恶意对申请人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其恶意行为不应被得到支持。

湖滨花园业委会在2023年已就本执保案所涉诉讼请求提起过诉讼,惠阳区法院(2023)粤1303民初222号裁定书、惠州中院(2023)粤13民初5008号裁定书均驳回了其诉讼。

湖滨花园 2024年第一次业主大会,已有超过1/3专有部分面积的业主明确提出不参加本次大会,可见,湖滨花园业委会本次提起诉讼仍然不符合既有生效判决书“诉讼行为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数及人数的业主同意”的裁判精神。其在明知道不符合裁判精神的情况下,强行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并对申请人进行财户保全,其恶意十分明显。

而且从本案的实体来看,其提起本案诉讼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是一家服务全体业主的企业,账户被查封将直接影响申请人对全体业主的服务,届时会产生更大的矛盾,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也恳请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湖滨花园业委会在申请人账户被其保全后,立即在业主群内将农业银行对惠阳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进行散布,引起了小区业主及相关其他小区业主的迷惑,更有甚者,有人还号召不再向物业缴纳物业费。申请人需要足额收取业主的物业费才能更好地为全体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经此闹剧,将极大影响到申请人对全体业主的服务质量,可能会进一步引发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增加不稳定社会因素。所以,也恳请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尽快解除对申请人账户的冻结。

特此复议申请!

附:1、惠阳区住建局2024年11月22日《关于湖滨花园小区 2024年第一次业主大会暨第三届业委会换届选举会议决定备案的复函》;

2、惠州中院(2023)粤13民初5008号裁定书;

3、业主群聊天记录。

尊敬的湖滨花园小区全体业主:

大家好!

2024年11月22日,惠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湖滨花园小区 2024年第一次业主大会暨第三届业委会换届选举会议决定备案的复函》,向全体业主通告“对湖滨花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组织的2024年第一次业主大会暨第三届业委会换届选举会议决定不予备案”,因此,我司仍为湖滨花园小区合法的物业服务单位并继续为大家提供服务,请全体业主知悉!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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