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是个人财产:用虚假手续提自己的钱为何涉嫌犯罪

宛丝听涛 2024-10-16 21:45:50

案例事实

赵某还未到退休年龄,家里也有两套房,不存在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条件。想到账户里有数十万元资金沉淀在那里,便想方设法编造理由想提取一部分出来用作投资。

由于提取公积金的法定事由,除退休可以提取外,只能在购买、翻建、大修住宅、租赁住房时可以提取,提取的资料提取公积金申请书、购买住房合同、租房合同,对方账号等。

因租房提取的公积金数额有限,且不能一次性提取,赵某便找到做地产开发的朋友,双方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购房合同,因按规定还需要有向银行的借款合同,其朋友表示不能提供,赵某便向中介公司寻求帮助,在中介公司提供的别人的银行借款合同上,技术处理后又到街上刻了一枚印章然后将这些材料连同开发商的账号一起交给了缴存公积金的管理中心,经公积金管理中心程序性审查后,为赵某办理了公积金的提取手续,并将20万元公积金打到了某开发商的账户里,然后赵某说暂时还不考虑买房,想观察一段时间后再买房,开发商随后将购房款转到赵某的个人账户里。

不久,赵某所在地开展公积金资金使用专项检查,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赵某所购房屋并未办理网签备案登记,也未查询到此赵某所购房屋的房屋产权信息,经深入的核查,用虚假手续提取公积金的事情由此败露。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向赵某说明利害关系,要求赵某尽快将骗提的公积金归还到公积金账户里,以减轻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赵某知道利害关系后将所提取的公积金全部归还到原账户里,由于数额巨大,又是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相应的处理结果,赵某最终于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以案说法

01、公积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公共财产

严格地说个人账户里的公积金是个人财产,骗提的公积金是骗取自己的财产情理上似乎说不通,而依照刑法第九十一条对公有财产解释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公积金虽然是个人的财产,但在公和金管理中心集中统一管理,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代表国家在依法管理。在管理期间的私人财产是公共财产,只有依法提取到个人账户后完全由个人支配才是个人财产。

02、诈骗罪的特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赵某出手提取的动机,本来没有打算购房,却与他人签订一份虚假的购房合同,用虚假的购房合同掩盖骗提公积金的事实,且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如果赵某仅仅是骗提公积金,可能只会受到行政处罚罚款,而赵某用私克的印章制作银行流水则涉嫌犯罪了,不过赵某在事发后主动归还骗提的公积金,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系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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