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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岁教师被砍伤后,追上去反杀了行凶者,法院一审认定“互殴”,以故意伤害罪,判了教师10年。
最近,发生于2020年8月份的一起案件,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
大家之所以感兴趣的原因在于,这起案件牵扯到了“正当防卫”和“互殴”这两个极容易混淆的概念。
而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互殴”的判定缺乏明晰的标准,导致很多受到不法侵害的民众不敢反抗,也是公众不满的重要原因。
就像不久前发生在山东青岛的路虎女逆行打人事件,且不论起因如何,一个退役军人面对女子的暴打,都不敢还手,这也给正当防卫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是什么造成了如今的局面,一还手就可能成了互殴,这无疑捆住了公众保护自己的手脚。
正当防卫的意义又体现在哪里?
这起案件发生于2020年8月17日,46岁的教师郝某某与郭某某因为零活工钱电话里发生了争执。
当郝某某到达自家小区后,刚下车走了几步,被突然冲出的郭某某持菜刀砍伤。
这时,与郭某某一块来的同伴王某某上前将菜刀夺下,扔到路边后,郭某某离开了案发现场。
而被连砍4刀的郝某某看到郭某某跑掉,也追了上去,两人在离现场50米外再次相遇。
据同伴王某某的讲述,他在取车时,看到郭某某再次殴打郝某某,手里还拿着砖头。
而随后,郝某某却抢到砖头反把郭某某打伤,郭某某在医院治疗20余天后死亡,司法鉴定书显示,郝某某面部的颧弓骨折可以被砖块击打形成。
双方发生冲突后,郝某某持砖头将郭某某打伤,郭某某在医院治疗20余天后死亡。
据阿尔山市公安局出具的一份司法鉴定书显示,郝某某面部的颧弓骨折可以被砖块击打形成。
法院一审认为,郝某某持砖头打击郭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郝某某不服判决,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提起了诉讼,今年8月12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二审辩论的焦点在于,郭某某持刀对郝某某行凶后菜刀被夺下,50米后两人再次发生冲突,郝某某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
公诉机关认为,郭某某菜刀被夺下后离开现场,其伤害郝某某的意图已经终止,两人再次相遇的冲突就属于互殴。
这时候,郝某某持砖头把郭某某打伤后死亡,当然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
而辩方律师则坚持会为郝某某做无罪辩护,认为郝某某确实是正当防卫。
对此,网友们的意见也不一致。
支持公诉方的认为,既然郭某某行凶的菜刀被夺下,且已经离开现场,也就意味着郝某某面对的危险消除。
这时候郝某某追上去,就属于报复性举动,与正当防卫无关。
而且,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要求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这点很重要。
既然侵害已经结束,在“第二现场”发生的二次冲突,理应与第一次的区别开,判故意伤害没有问题。
而支持教师郝某某的则认为,50米的距离很短,不足以认定行凶者侵害行为的结束。
郭某某离开现场,怎么能够认定,不会是去寻找别的行凶工具,郝某某追上去,是为了避免被二次伤害,有什么错。
况且,根据证人王某某的讲述,是郭某某持砖头击打郝某某在先,郝某某是为了保护自己才反杀了对方。
这很明显就是正当防卫,不能因为行凶者被反杀,就去追究受害者的责任,如此做法,只能进一步让受到不法侵害的民众不知所措。
这恐怕也与我们的立法初衷不符,正当防卫不应该设置太多的限制,应该以保护无辜民众的安全为前提。
还有一部分网友持中立的态度,他们认为,即使郝某某不属于正当防卫,可判十年明显太重了。
要充分考虑到,是郭某某伤人在先,才引发了郝某某事后的反击,适当减刑是有必要的。
对于网友的看法,相信大家心里都有自己所支持的一方。
而本案的难点就在于这50米的距离,到底是算第一次伤害的持续,还是第二次冲突的开始。
对此,大家是怎么看的,您支持哪一方呢,欢迎到评论区聊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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