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辩护思路解析

杜畿说社会 2023-01-13 20:08:01

近日一篇《相亲当天发生关系被索偿2万,拒付后河北小伙因强奸罪获刑3年》的文章在网上传播,主要讲述邸某通过婚介所介绍与受害人王某相亲,当天两人共进晚餐之后,在车上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女方告知婚介所老板她被强奸,婚介所老板让男方拿钱补偿女方,男方未同意。次日,婚介所老板带人上门索要补偿遭拒,继而报警。8天后,男子被刑拘,之后被判强奸罪入狱3年。

看到这个文章之后,我想从辩方角度来对强奸罪的辩护问题进行一下分析。

个人认为强奸罪是非常容易出冤案的案件类型。

单从报道中透露的信息来看,个人感觉小邸的辩护人辩点还是抓得很准的。这个案件的证据并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无法得出唯一性结论,小邸的无罪辩解有可能是真实的。

罪刑法定,评价任何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还是要回归到刑法规定来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根据刑法规定,我们可以把强奸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采用强制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发生性关系,第二类是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女性发生性关系。

第二类女性包括十四岁以下幼女、智力有缺陷无性防卫能力的女性以及因醉酒等原因丧失性防卫能力的女性。和这些女性发生性关系,不管有无采用强制手段都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王某明显不属于这一类情形,那么公诉机关必须证明小邸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得王某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就报道中的信息来看,这个事实并没有得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实。

强奸罪的行为类型包括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暴力手段一般是实施殴打、捆绑等行为使得受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反抗;胁迫手段是采用言语或者行为以恶害告知受害人,压制受害人的反抗意愿,比如威胁侵害她或者家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威胁公布隐私等等;其他手段比如使用麻醉剂等行为使得受害人不知反抗。

一审法院滦南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邸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作出这一判决依据的证据一是精斑检测结果,二是受害人言辞证据中说邸某对她实施了“压身体”“按手”等行为。

对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各方均无异议,关键问题就在,仅凭“压身体”“按手”等行为能不能得出邸某在对她实施暴力行为这个唯一合理结论。个人认为,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受害人的言辞证据是不够充分的。

“压身体”、“按手”等行为,不管是在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中还是在强奸行为中都是很有可能会出现的常见行为。我这里不是要排除邸某强奸的可能性,只是说这些行为不能排除他们俩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

法院判决的的是邸某以暴力手段强奸,想要证明这一事实,仅有这两个行为还是不够的,还应该有一些挣扎痕迹或者身体上的淤青、伤痕之类的客观证据相印证。在排除两人进行性虐行为的前提下,有挣扎和伤痕绝对是证明有暴力侵害的绝佳证据。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要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案件并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如果仅仅因为女性个人主张就认定强奸罪的话,冤案就必然是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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