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各朝代女性地位高低这个问题,并不能用武则天来简单回答唐朝女性地位最高。因为她是个例,代表不了唐朝女性这个整体。也不能因“裹脚”就给宋朝扣上最低的帽子,毕竟元、明、清都继承并发扬了这一“传统”。
为了理性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剔除一些特殊的个例或小群体现象,从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家庭、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和支配权入手,针对几个大一统的朝代做一个更为直观的女性地位排序。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 ……
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 ……
《二年律令·置后律》
注:“同产”在秦汉时期指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上文中男女同产指亡者的兄弟姐妹。
在汉代某人亡故后,家庭成员对其财产的继承顺序为“子、母、妻、女、孙、曾孙、祖母(祖父)、侄子”,前者亡故(或没有)则由后者替代。可以看出无论是作为女儿(娘家)、还是妻子(夫家),女性都有继承权。亡者若为一家之主,女性在继承财产的同时也可以继承其家主身份。
虽然女性在出嫁后,相关个人财产(继承的财产和嫁妆)会带入夫家,也会失去家主身份(如果有)。但是在为妻期间拥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夫家使用需要女方同意)。而且在夫亡、和离(离婚)、休逐等情况下,女性也可携带个人财产返回本家并恢复家主身份(如果有)。
即便夫家犯法被朝廷判抄家,只要妻子个人未被株连,也可以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单列出来免于抄没。
汉代女性改嫁相对自由而且比例居各朝之首的根本原因就在这里,相对独立和完整的财产权是女性做出更为自由选择的保障。
除此之外,汉代女性还有资格直接继承父亲、丈夫、儿子的爵位,而不是像后世那样依附丈夫、儿子获得封号(如“某侯夫人”)。爵位继承权的顺序为 – 子、女、父、母、男同产、女同产、妻,亡者女儿在这方面的继承权甚至高于亡者的父亲。
虽然到了东汉时女性的继承权被剥夺了一些(不能继承爵位),但仍然可以说汉朝是二千多年皇朝史中女性地位最高的朝代。
唐朝虽然给不少人的印象更为包容和开放,但女性的财产权、继承权相对于汉朝却有不小的萎缩。
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女。
《唐律疏议》
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继绝亦同。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开元·户令》
首先唐朝女性只有身为“寡妻”时才有继承家主身份的资格,对于本家家产的继承也只是在“户绝(无子嗣)”时才有。
“户绝”家庭的女性也只有“在室女(未出嫁)”和“归宗女(离婚返家)”才有继承权,出嫁女则无权参与分配。当有男丁时,家庭财产在剔除子女聘礼、嫁妆后由诸子均分。女性成员仅有在室女可以获取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作为自己将来的嫁妆。
而且对于嫁妆,唐朝女性也失去了完整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女性嫁到夫家后,如果丈夫尚未分家,妻子的嫁妆归其个人。丈夫分家后,妻子的嫁妆就与丈夫继承的祖产合并为小家的家庭财产。妻子虽然一直保有自己嫁妆的所有权,但实际支配的决定权基本全在丈夫手里。
能影响丈夫决定的因素不是律法,只是他的人品以及是否顾忌妻子娘家的权势和妻子在娘家的地位。
不过丈夫亡故或者二人和离时,女性可以从夫家带走自己的嫁妆,也可以要求夫家给予一定的赡养费(主要是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如果女性是因错被丈夫休逐,她的嫁妆将全部归男方所有,也没有赡养费一说了。最后女性如果在为妻期间亡故,她带至夫家的嫁妆也全部归夫家所有。
由上可以看出唐朝女性在继承权和财产权上面受到很多限制,出嫁后地位如何,更多要看自己丈夫的态度、娘家是否支持以及有没有能力支持。财产、经济方面的限制和羁绊,必然会让女性在生活中做出相应的妥协和让步,而这方面她们的筹码也就只有自己的“地位”了。
宋朝虽然在立朝之初相对于唐朝对女性继承权有所放宽,但其后又不停地更新律法,进一步收窄女性的继承权和财产权。
北宋首先将户绝之家的女性继承权细分为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三种。
归宗女和在室女享有相同的继承权,但两者同时存在时,其继承份额要少于在室女。出嫁女至多只能继承三分之一的家产,而且继承前需获得家族认可(尽孝)以及官府允许(非与夫合谋抢夺娘家产业)。
到了南宋朝廷又进一步限定,绝户之家的女性最多只能继承一半家产(另一半充公)。同时南宋还允许寡妻或夫家家族为亡夫“过继立嗣”继承家业。寡妻所立的“立继子”可继承三分之二家产,家族所立(夫妻均亡)“命继子”可继承四分之一家产(总额不得超过三千贯)。这实际上是在抢夺“女儿”的继承权。
对于嫁妆的态度北宋和唐朝相似,结婚后是家庭共有财产,在夫亡或和离的情况下女性可以带走自己的嫁妆。但到了南宋,变成只允许女性在和离时带走嫁妆,禁止女性在夫亡后携嫁妆改嫁。
在古代没有合适的嫁妆女性很难出嫁为妻,这个规定是在剥夺南宋女性重新婚嫁的权利。实际上这也是皇朝有意为之,因为浸淫儒礼的南宋士大夫们觉得改嫁是一女事二夫的不道德行为,该倡导女子“守贞”了。
元朝初期,掌控皇朝的蒙古贵族们尚未完全接受儒家礼仪,因此在女性继承权和财产权方面没什么额外的想法,沿用了宋朝的律法和规定。
但随着汉化的深入以及科举选拔大量汉族士绅为官,朝廷开始在意并重视伦理礼仪,认为有必要继续敦促女子“守贞”,相应的也进一步收窄了女性的继承权和财产权。
首先强化了宋朝的“过继立嗣”,家庭只要有嗣子所有女性都没有继承权。其次朝廷规定女性无论是夫亡、和离还是被休逐,嫁妆都必须留在夫家。换句话说女性一出嫁就丧失了财产自主权,只能依附男性而生。
这是变相限制女性离婚,逼迫她们为夫守节。不少女性就因为这个规定不得不忍受夫家虐待直至丧命。
但这还不是最让女性窒息的朝代,因为明朝在元朝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的剥除了女性的继承权和财产权。
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
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折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
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 ……
《大明会典·卷十九》
明朝不但将“过继立嗣”变成了强制制度,还允许之前各皇朝都不待见的“奸生子”参与家产继承。
具体的家产继承顺序是,子嗣不分嫡庶按人数均分家产;如有“奸生子”,可按人头“半分”参与均分;如果绝嗣,则必需为亡者过继,然后由过继子与“奸生子”均分家产;如果找不到过继之人,则由奸生子完全继承。
只有绝嗣、找不到过继人、连奸生子都没有的情况下,家庭女性才会获取继承家产的资格,而且仅限在室女。
注:“奸生子”是指通过某些有悖伦常律法的行为(例如通奸、偷情、乱伦、强奸、嫖娼等等)而生下的孩子。在古代他们的地位比婢生子、奴生子更低,通常都不会被各家族、家庭承认为正式成员。
在朱元璋眼里,即便是嫡长的大小姐也只能排在“各类”儿子之后。由此明朝的女性在“强制立嗣”和“奸生子”的争夺下,也基本上丧失了继承家产的资格和机会。
至于嫁妆,对于明朝女性而言,出嫁之日就是丧失之日。连名义上的所有权都没有,完全归自己的丈夫(或公公)支配。无论因何原因离开夫家,都不得带走嫁妆(除非夫家主动赠予)。
“大礼议”中力挺世宗的霍韬就在家训里规定,媳妇带来的嫁妆三分之二归祠堂,剩下三分之一留着给自家闺女当嫁妆 …… 张居正虽然狂到自称“摄政”,但他的女儿一嫁到刘一儒家,就被没收了嫁妆 ……
这种财产权和继承权的丧失不但让明朝女性经济上再也无法自主,而且将很多女性推入了一个丑恶的“火坑” – 吃绝户。
女性的丈夫或父母亡故后,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男丁施以援手。宗族、乡邻有时会打着为亡者处置家产的旗号将其家财瓜分一空,甚至将亡者遗孀变卖为妾、为奴(当然嘴上说得是为她们找个“依靠”)。
这些受欺辱的女性往往还无法告官伸冤,因为明朝不允许女性上堂诉状,只能委托男性亲属代告。为什么明朝立起来的“贞节”牌坊最多,不是其它朝代女性相对不守妇道,而是明朝让很多女性完全失去了选择权。
注:明朝“节妇”多还有一个原因是,明初时皇室流行殉葬。上行下效,民间也乐于“制造”节妇。
清朝在这些方面差不多完全继承了明朝的制度,但是有个地方还是比明朝要宽松一些。相对于明朝只允许出嫁后的女性“净身出家”(嫁妆归夫家),清朝恢复了女性在“和离”的情况下带走自己嫁妆的权力。看似只“退”了一小步,但这一小步实际对应着万千女性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