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余人被骗,损失7000余万元,郭某某等11人被判刑!

京法网事 2024-11-05 20:39:10

“叔长姨短”拉家常令人放松警惕,“名人站台”实则让人产生错觉,“一本万利”的理财项目最终使人血本无归。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诈骗分子打着“零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的旗号诱骗市民投资购买理财产品,殊不知在这背后隐藏的是一个巨大的陷阱。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等1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其中郭某某主刑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累计判处罚金人民币78万元,向涉案人员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富某某(已判刑)注册成立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自2014年8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明知富某某注册成立的公司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仍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微信、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销售“万石文化”“金鼎通达”及其他若干年化收益率8%至18%的理财项目,帮助富某某先后非法吸收500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5亿元,造成集资款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等11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帮助富某某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等11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具有自首以及退赔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情节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延庆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王峰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一是主体违法,即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二是手段违法,即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100万至50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500万至50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50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等11人先后分别担任该公司的会计、人事以及业务员等职务,清楚地知晓其所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内容,明知其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仍按照富某某的要求通过打“感情牌”拉拢身边亲朋好友组建“投资关系网”或采用发传单、发朋友圈等“人拉人”“人传人”的方式延长“投资链条”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其中个人最少吸收公众存款数额180余万元,最多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800余万元,达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上述11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某等11人均表示认罪认罚不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公众投资理财需求的日益增长,一些不法分子便抓住人们“逐利”的心态动起了“坏心思”。他们通过舆论造势宣传打造“内部”“高端”的理财项目产品,以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额回报的承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该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法官提醒,现阶段不法分子非法集资的手段层出不穷,但万变不离其宗。广大居民群众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提高对相关投资公司、理财项目以及所购产品的甄别意识和能力,警惕相关理财项目下的“糖衣炮弹”。同时,要清楚认识到“高收益”同样意味着“高风险”,切忌抱有侥幸心理,更加不要被“高利”冲昏头脑。

供稿:延庆法院

编辑:王宇阳 刘宇航

审核: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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