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8.5元餐费被扣5元!总务处女主任或上面有人
江阴某小学总务处主任龚秀娟利用职务便利一年多时间贪污学生伙食费131万元,相当于每名学生每天8.5元的午餐费中有5元被克扣。2019年1月,龚秀娟获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扣押所有违法所得发还学校。随后,无锡市委对全市568所公办中小学幼儿园671所食堂进行专项巡查,并进行学校食堂治理改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编辑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会滋生腐败。小学总务处主任职务虽然不高,权力虽然不大,但一旦心思放在“捞钱”上,再加上“不要脸”,如果再有后台,不担心被查,那“贪”起来就肆无忌惮了。
管理食堂拿“回扣”行为,应该说比较普遍,毕竟每天消耗的食材,价格都在不断地变动,也没有发票,事后监督一般都相当无效,而能否建立起一套即时监督机制,就必须看单位“一把手”或分管领导是否有这个意识?如果他们没有这个意识,或者虽有加强内控的意识,但因为各种利益勾连而不愿意做这方面的工作,其“漏洞”也是难以避免的。
笔者此前单位食堂,管理食堂的干部是不敢腐败,但聘用的食堂炊事人员瓜分其价格较高的食材来,那也是了不得的一件事。一次,分管食堂的领导去外地旅游,顺便买了一只火腿,中午每人几片吃得很香,都赞“买得好”!可这位领导觉得不对劲,怎么每人就这么“一丁点”?饭后他查看了一下视频,发现一大半被几个炊事员给瓜分了。
今天一些媒体也带大家回顾了另外几起贪污小学生餐费的案例,如广西北流市白马镇中心学校原校长苏恒挪用食堂学生伙食费62万余元,其中有27万余元被他用于包养情妇。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苏恒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8年5月17日,陕西汉中市西乡县委第一巡察组在贫困小学廷水小学营养餐操作室,对当日营养餐食材逐一复称,发现19斤精瘦肉复称8.4斤,20斤豆腐干复称9.4斤,21.8斤红萝卜复称7.4斤,20斤黄瓜复称1.4斤等,当日营养餐虚列259.57元。
像廷水小学这么大幅度的“虚增食材重量”,实在是骇人听闻,和龚秀娟的“8.5元餐费被扣5元”的恶劣程度不相上下,结果仅对部分领导实行党纪政纪处分,而没有“举一反三”,送几个进监狱,无疑是反腐机构“睁只眼闭只眼”,估计直接“捞好处”的那些人后台硬朗。
贪污学生伙食费131万元,总务处女主任龚秀娟获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应该说量刑还是比较适中的。很多网友认为判得太轻,主要因为原先刑法规定贪污受贿金额超过10万元,即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且这个量刑标准持续时间非常长,被广大网友所熟知。
而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及随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做了大幅度的调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简单粗暴地对照新旧规定,如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与此前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享受同等待遇”。
当然,总务处女主任龚秀娟的行为,不仅仅危害性极大,其实还有一个“造成恶劣影响”问题,如果增加个几年刑期,也是理所当然。
而龚秀娟敢于制造“8.5元餐费被扣5元”这样的丑闻,不仅仅因为其心黑如墨,心毒如蝎,更有可能是她后台过硬,并不担心事情暴露遭到处罚。
道理很简单,这种事情按说是很容易被发现的,原本8.5元的餐费,可以是西红柿炒蛋、木耳炒青椒、红烧肉,再一杯牛奶。可举报帖反映的是只有火腿肠、萝卜白菜、冬瓜、海带清汤,甚至都没有鸡蛋。这样的伙食,学校领导和其他老师不可能不知道其中的“猫腻”,其它监管机构的相关人员也不大可能都“眼瞎”。
“8.5元餐费被扣5元”之所以能长时间的延续,能让龚秀娟敛财高达131万元,如果不是她上面有人,那就绝对无法解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