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赋予女性特权?

老梁不郁闷 2024-04-12 00:21:23
近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经表决通过,规定妇女可以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这个条文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人都指责这是赋予女性特权,那么这样的条文又是如何出炉的呢?是否还能改变?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事情,根据福建日报的报道,福建省通过了新的地方法规,第45条规定了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这个条款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网友认为,这个条款只规定了女查男,却没有规定男查女,这个是破坏男女平等,有人认为是违宪,有人提出说不跟福建人结婚等等,当然是否有福建人跟他结婚也在两说。

当然这时候有些疑似女权人士的网友出来反击了,有的说女性被压迫的时候男性从未发声,怎么现在女性有点小特权就不行了?注意她自己承认这是小特权。

也有人提出,主要是因为福建男的老板多,骗婚的多,所以要更多保护女性;

也有人说既然是共同财产有什么不能查的,有些人在害怕什么呢?查财产又没有查出轨,到底害怕什么急什么?

对于这件事媒体基本都提出了疑问,澎湃新闻说:“基于《宪法》《民法典》的男女平等原则,男性也应被赋予同样的调证权。”

河南大象评论说:“所谓的保护,不能让一方权益高于另一方权益,所谓的平等不是以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少数人。”

这件事在法律圈的认识都差不多,都觉得有问题,有些律师认为这个内容违反上位法,因为不管是《宪法》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男女平等。

那我说一下我的看法供参考。

当时我看这个事儿第一反应,就是觉得福建立法水平很菜,这个就是标准的性别歧视。

不过先要说明,我觉得这事儿影响还有待观察,更多的是反应了官方的一个态度让人担忧,一个是这个条款能影响的群体其实非常少,大多数人的配偶没什么财产,查与不查其实影响不外。

另外这个条文里并没有说不给查会怎么样,这个后续如何落实可能还有待完善,是不是6月1日就能查询值得观察,就算查到了对于现实生活影响几何也不好说。

第三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已经规定了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财产,所以这个对于男性来说也有查询途径,所以影响也没有那么大,尤其是我这种不在福建的男性。

但实际上关于夫妻之间互查财产,地方法规里早就有了,最早在2011年济南广东都陆续有过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在十几年前就出现了的条文,一直都是规定夫妻都可以查,从来没有规定仅限女性的,从这个条文体现出来的立法水平,福建落后其他省份很多啊,抄作业能抄成这样,也是挺奇怪的一件事。

那么有些人强调福建是不是情况特殊,问题是在立法层面不能随便区分不同群体,福建哪怕有一对婚姻是女富男穷,也应该保护男性的权益,除非说所有福建女性全都是穷的一塌糊,镚子没有,否则考虑多少就没有道理。

同时这也是体现立法的中立性和权威性的问题,所谓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立法者如果一开始就偏向婚姻关系中的某一群体,甚至不规定男性权益,这个做法首先损害的是立法者的权威,我认为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男女对立。

至于说所谓男性从未就男女平等发声,这话就比较无知了,南宋袁采在《袁氏世范》里就提出了“男女本应平等对待”,这也是目前在中文里可以找到的最早关于男女平等的说法,袁采这是写到家训里教育子孙的,想不到现在被说男性从未发声,不知道这是不是近之则不逊呢?

通俗说就是给你脸了。

但是我非常奇怪的是,地方法规从起草到审议,中间是有修订和征集意见环节的,怎么我从来就没听说过有这个争议,直到审议通过了争议才起来呢?

然后我查了一下发现这就很有意思。

目前能找到的最早的消息是福建日报2023年7月26日的报道,说当地重新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当时没有具体提到这个查询条款,但是提到草案强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

但是在2023年10月23日,福建人大网就发布了征求意见的公告,这里附带的(草案修改稿),是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财产查询,但注意这里说的是“夫妻一方“可以查询,没有规定是男是女。

这个征求意见活动是到2023年11月10日结束的,也就是说至少到那一天还规定的是男女都可以查,是之后改成的女性可查。

那这里可以套用一些网友的话了,笑死了,看来是有人一看男女都可查受不了了,为什么这么一点男女平等的规定都不行呢?

又不是查女性出轨,是怕查财产查出什么来么?

有些女人在害怕什么破防什么急什么呢?

当然这是开玩笑,不过我确实很好奇福建当地如此修改的意图和过程是如何的,本来我之前以为只有这一次公示,于是认为是“绕开公示”,但是后续发现实际上在2月29日还有一次公示,这次已经改成了“妇女”,所以并不是“绕开公示”,但是我仍然认为二次公示没有说明具体修改了什么,这或许还有改进的必要。

一个法条可能影响的只是一项权利义务的设立确认,但是如果立法环节有这样的问题,后续可能引发的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可能影响会更大,所以我个人会期待在征求意见之后的审议稿也考虑向社会公开,现在官网其实有一个“结果反馈”,我不太清楚原来这个设计是打算干什么用,反正目前是空着的。

那现在这个事儿怎么办呢?我觉得最理想的办法是趁着还没有实施,福建当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把条文还改成夫妻一方,让人大这边再审议通过一下就行了,其实加上这个内容并不影响女性权益,而且及时修正也不失为一桩美谈,所谓君子之过如月,过之则人皆见之,改之则人皆仰之。

当然如果扛住了不改,鉴于很多人都认为这个内容违反上位法,我估计将来会有人到全国人大要求做备案审查,之前咱们专门做视频介绍过备案审查的问题,我昨天去查了人大官网,暂时还没有把这个法规列入,如果到6月1日还没有人提,我考虑提一下试试,到时也对全国人大这个建议系统做个评测看看,这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第三,如果到了6月1日有女性依据这个条款去查,我觉得被查一方如果走到离婚诉讼,可以要求确认证据非法取得,因为你这个条款就是违反上位法的,那也就是说她查询的依据本身法律效力存疑,而且你确定她查询的都是婚内财产么?这人就没有一分钱是婚前个人财产么?那查询他人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当然这个抗辩理由不一定好使,很有可能没啥用,但是律师可以用来哄哄当事人……试试也无妨,我就是想看球踢给法院之后,法院怎么解决这样一个明显有性别歧视的条款效力争议。

最后我还是想感慨一下,这事情如果十年前出,可能争议也就仅限法律圈内部,现在搞到对立这么激烈,某些人把婚姻当工具、把男性当成钱包,包括某些媒体过于偏袒,i恐怕都难辞其咎,现在要想缓和这个矛盾,恐怕唯有公道一途,如果有些人还想着输打赢要便宜占尽,怕是也没那么容易了。

以上就是我对福建规定女性可以查配偶财产争议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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