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带5岁孩子去了郑州知名网红度假酒店“太丽星城”玩耍,没想到也就短短4个小时,孩子就在“太丽星城”的儿童蹦床上骨折了,更可怕的是,医生诊断有可能会影响孩子生长发育,成为长短腿终生残疾。
从监控中可看到,事发当时,在蹦床上正常玩耍的孩子,被蹦床上另一身高约170体重150斤上下重力弹跳的女人干扰到(蹦床当时只有孩子和那个女士2人),5岁孩子完全不受大体格成年人重力弹跳的控制,瞬间摔倒,抱着膝盖痛哭,几次尝试站立均没有成功。
孩子说腿没有力气膝盖不能弯曲活动,用手碰就疼,随即拨打了离太丽星城较近的胸科医院120电话,当时我还以为只是简单扭伤,不会有太大问题。
到医院,做了CT和X光片检查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股骨远端骨折,胸科医院条件受限不能进一步治疗,随即用最快速度转送市骨科医院儿科住院部。
入院第二天再次做了CT和X光片检查,确认膝盖骨折无疑。
看到结果后,要求酒店垫付医药费,酒店方推脱责任,随即拨打110报警,到派出所后警察建议起诉酒店,且直接表明酒店全责。
第三天,酒店方带来一张单方撇清关系的协议,我拒签,后酒店方提出给5000元治疗费,不再管后期事情。
酒店方认为,酒店方、蹦床上成年女士和监护人我都有责任,只接受法院的裁决。
我认为监护人没有任何责任,原因在于:
监护人在距离蹦床区直线距离3米处等孩子,没有贴身跟着孩子,原因在于蹦床区有明示只能“1-12岁身高低于1.4米的儿童可进入,家长不能陪同”。
蹦床区地形说明,蹦床4面网墙中,南、东两侧紧贴实心墙建立,临路西侧是乐园滑梯通道(此通道会有孩子来回奔跑去滑梯处),临路北侧是有台阶的出入口,且紧邻出入口溜边放置一排存储柜和游戏机,所以临路两侧均无法站立,当下已是离蹦床最近的距离。
起诉酒店法律依据:
《民典法》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经营场所,酒店方管理不到位,现场无人管理,大人出现违规行为时无工作人员及时制止,才导致孩子骨折。
成人女性:监护人妈妈无权要求同样买票入场的成年女性不能在蹦床上玩。
所以,我认为酒店方全责,监护人无责。目前已跟律师沟通中,也在整理证据,下步起诉酒店。